請求贍養費官司僅 2 成勝訴 范雲民團籲修法為家庭放棄職涯的一方要被補償

發佈時間 2022/2/17 10:39:02
最後更新 2022/2/17 10:53:16

【沃草】記者廖昱涵報導/知名歌手王力宏日前與前妻李靚蕾離婚事件沸沸揚揚,「蕾神之鎚」的新聞事件也引起許多人思考家庭照護者為婚姻放棄職涯,離婚時無形貢獻卻被忽視的困境。民進黨立委范雲今(17)日與民團「婦女新知基金會」召開公聽會,期盼修法改善「贍養費」過去十年間請求成功率僅 2 成的問題,刪去現行法令規定、必須「陷於生活困難」才能請求贍養費的嚴苛要件,看見對家庭的無形貢獻,讓因婚姻犧牲職涯卻沒有陷入生活困難者,得到該有的補償。

「落實 CEDAW 保障離婚配偶經濟權利,推動贍養費及離婚請求分配年金」修法公聽會(攝影/廖昱涵)

「落實 CEDAW 保障離婚配偶經濟權利,推動贍養費及離婚請求分配年金」修法公聽會(攝影/廖昱涵)

范雲指出,要落實 CEDAW(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精神,保障離婚配偶經濟權益,但臺灣法制實務上,卻有贍養費以及請求年金的困難。

請求贍養費成功率低 十年僅 2 成

為何《民法》贍養費多請求不成?范雲指出,現行請求贍養費需「無過失一方」、「因判決離婚」、「陷於生活困難者」等要件嚴苛,很難成立,以致實務上請求件數少。2009 到 2018 整整十年間,不只僅有 115 件請求案(據內政部資料,光 2021 年離婚數就有 4萬 7887 對),其中更僅有 2 成請求成功。多數被駁回之理由是因為,贍養權利人「未陷於生活困難」。

范雲認為,現行規定忽略對配偶一方對家庭之無形貢獻及衍生之機會成本,例如:因婚姻家庭而改變原有之學業或職涯發展、執行無薪家務勞動及照顧工作使另一配偶得以在職場發展等。

對照近來的王力宏離婚事件,贍養費界定,對女性因為婚姻犧牲工作職涯卻沒有陷入生活困難者,在離婚時非常不利。范雲表示,自己以及新知的草案,皆建議重新定義「贍養費」為「婚姻補償金」,使婚姻關係中經濟優勢之一方,於離婚後補償弱勢方之經濟成本,以符合 CEDAW 中「消除經濟弱勢之一方於婚姻解消後所帶來之經濟衝擊」意旨。

民進黨立委范雲(攝影/廖昱涵)

民進黨立委范雲(攝影/廖昱涵)

婦女新知基金會副董事長、律師郭怡青表示,目前政院版草案將「無過失一方」、「因判決離婚」的要件刪除,目前官方與民間最大徵點在於「陷於生活困難」。

郭怡青表示,「贍養」一詞,白話文翻譯是比較有錢的配偶,要在離婚後養對方一陣子,而法律上叫做「扶養義務的延伸」。但其實配偶只要離婚,就沒有扶養義務了,所以若要離婚的配偶繼續扶養其中一方,這範圍就要有所限制且條件嚴苛,所以有了「生活困難」的要件。

但郭怡青主張,新知版本刪除「陷於生活困難」,主要是認為一方因婚姻、懷胎、養育、家務勞動,在離婚時減損就業能力時,可以請求贍養費,意即將「贍養費」改定義為「婚姻補償金」的性質,較符合現代婚姻的真實樣貌。但請求也非無限上綱,如婚姻經濟弱勢之一方已於離婚時在「剩餘財產分配」取得足以補償就業能力減損之資產,或被請求方將因為給付贍養費而不能維持生活者,就無須負擔贍養費。

前立委、律師尤美女回顧,《民法》親屬篇在 1930 年實行,當初婚姻家庭的目的就是要傳宗接代,因此冠夫姓、子女從夫姓、財產歸夫所有、離婚監護權歸夫。1996 年各國修改性別不平等的法律,臺灣也花了 10 年修改。

婦女新知基金會副董事長、律師郭怡青(攝影/廖昱涵)

婦女新知基金會副董事長、律師郭怡青(攝影/廖昱涵)

但尤美女感嘆,「傳宗接代」的核心價值還是在,只是納入了少部分的平等,把冠夫姓、子女從夫姓、財產歸夫所有、離婚監護權歸夫,加上一個「可以約定」的但書。她抨擊,這根本「換湯不換藥」,沒有符合男女平等。

尤美女說,後來婦團開始推動《民法》親屬篇的修正,經過大法官釋字第 365 號解釋後,法務部展開三階段修法,但是贍養費部分沒有動過。等同長達 93 年,還是延長扶養義務的「家父長」概念思考。

但明明 1996 年的修法後,不再強調婚姻「傳宗接代」的功能,婚姻雙方應是合夥、平等關係的「夥伴關係」。所以尤美女主張,贍養費修法不該再退回「家父長制」的扶養義務延長思維,應是「婚姻補償」。

尤美女說,夫妻一方因為結婚、懷胎、養育子女、操持家務離開職場。一但要離婚,透過經濟安全平等機制,因此設計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制度。但實務上,很可能雙方根本沒有剩餘財產能分,大多是房貸等負債,這難道要雙方就拍拍屁股走人?

前立委、律師尤美女(攝影/廖昱涵)

前立委、律師尤美女(攝影/廖昱涵)

尤美女質疑,一方因婚姻離開職場,離婚後職涯等同要從零開始,但另一方卻因此維持穩固的職涯。基於「分配正義」,當然要有所補償,這是對機會成本的損失、就業能力減損的補償。

剩餘財產分配、贍養費是否重複評價「家務付出」?

對於剩餘財產分配與贍養費,也引起是否會有重複評價、同時具有兩種請求權的質疑。少年及家事廳法官徐淑芬說,剩餘財產分配官司,的確是家事法庭中比較複雜的案件類型。往往要打到三審,若沒有調解可能花 5-6 年跑不掉。

徐淑芬指出,目前的「剩餘財產分配」條文中,就有要求需評價家務付出,所以針對所謂就業能力的減損和機會成本喪失,不排除律師可能在剩餘財產分配官司時就開始主張,那法官就一定要對此進行審酌。

徐淑芬質疑,這是否將影響贍養費的案件進行?建議法制設計上,還是要盡量切割清楚,不要互相影響。的確,也有可能分配財產出去的人同樣可能是就業減損方,彼此不要糾葛,實務上才可以真正保障弱勢方。

尤美女回應,《家事事件法》的設計,就是希望將婚姻案件衍伸出來的問題一次解決,也希望解決前先進入調解,過程中就可了解婚姻狀況和雙方想法,最終調解不成才訴訟。

針對大家擔心,會不會先打贍養費官司,又打財產分配官司,再打扶養權官司?尤美女認為,現在有《家事事件法》併案處理,剩餘財產分配是第一步針對有形財產處理,若一方覺得不公平、都拿不到分配但有明確就業減損,就能用贍養費做第二步的填補。

臺北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官曉薇(攝影/廖昱涵)

臺北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官曉薇(攝影/廖昱涵)

臺北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官曉薇以美國 80 年代的知名案件舉例,妻子顧小孩又工作支持丈夫完成醫學院學業,但丈夫當上醫生後妻子就被離婚。在這案例中,丈夫雖沒有貢獻,但未來可見當醫生後薪資會增加,而妻子過去照顧小孩造成的薪資減損也是可以想像,因此美國法院就做了「綜合性」的評價。

官曉薇指出,實行贍養費和剩餘財產分配並存的國家,在法院端就是「整體綜合性」去考量。她指出,在實務上要兩者完全切割,這就是困難的。美國案例這麼多的國家,也會認為這是混合評價的。

范雲指出,針對司法院和法務部代表也認為計算「補償就業能力減損」難以操作,但她認為臺灣決定個人薪資就是教育資本,或許可看平均就業薪資去取數值。或者也能請學者去做研究,進一步處理操作型定義。她認為,這並不是無法處理,只要行政部門願意把問題解決,這一次就能同步 CEDAW、落實性別主流化,不希望下一次修法又是十年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