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住宅法公聽會 不動產業界猛開炮修法未與業界溝通

發佈時間2016/9/29 11:08:00
最後更新2020/1/20 06:45:16

不動產仲介代表唐飛雄痛批,修法過程沒有諮詢業者意見、修法的程序有問題。(攝影/何宇軒)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29日)針對攸關社會住宅的《住宅法》修正案召開公聽會,邀請不動產業界、學者、公民團體代表與會。其中,在日前即有立委提出質疑的「業者須提供資訊」部分條文,成為與會業者代表砲轟的重點。有業者表示,行政院在修法過程沒有跟業界溝通,公會也沒有經費與權力去執行配合這條法令,若未提供資訊就會被罰鍰,質疑修法的程序有問題。內政部次長花敬群回應,這部分會再做更詳細的溝通。

在行政院版的《住宅法》修正草案中規定,為了市場健全發展所需,各級政府相關產業公會,應配合提供統計資訊,否則可能遭罰最高100萬元罰鍰。事實上,內政委員會在上週四(22日)《住宅法》的詢答中,國民黨籍立法委員徐榛蔚即已針對同樣的問題,質詢內政部部長葉俊榮,而今天是業者親自現身說法表達意見,砲火比立委質詢更加猛烈。

業者:要求公會提供資訊,與實價登錄功能重疊

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法規會主委唐飛雄在公聽會上怒批,修法過程沒有諮詢業者意見、修法的程序有問題,法條要件也不明確,拿這種不確定的法律概念來罰業者,「這樣可以嗎?」他也認為,要他們提供客戶資料,已經不是財產權,而是有影響人權的問題了。公會沒有經費、沒有權力、沒有執行力請會員提供資料,「罰公會做什麼?」而且這些資訊在實價登錄就有,所以這個修法是疊床架屋的。他也說,這部分不應該處罰公會,而是應該要用獎勵的方式。

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榮譽理事長王進祥也說, 目前實價登錄的問題在於,預售屋不用登錄、以及租賃只有透過房仲才登錄,他認為應該把這些盲點做規範。在《住宅法》草案要求的資訊揭露,其實只要把實價登錄的問題改善,就能自行解決,不需要住宅法再做疊床架屋的設計。

內政部次長花敬群表示會與業者再多溝通。(攝影/何宇軒)

學者:現行法早有規定,但欠缺罰則

但學者則有不同看法,政治大學地政系助理教授江穎慧說,其實要求業者提供資訊,不是新增的條文,而是現行法早就有了(編按:《住宅法》第39條),只是目前沒有罰則,所以民眾也沒看到成效;至於有人提到可能侵害業者商業機密的疑慮,她認為,未來法條應該要明確規範,要提供的資訊必須是已經成交、已經發生的事實,因為這些本來就需要讓消費者以及同行知道,在更多資訊透明的情況下,對產業健全會更加有益。關於個資問題,她則認為,這些資料本來就是要經過統計之後才公布,應該是不會涉及個資。她強調, 不要因為法令好像有不清楚的地方,就認為都不要訂,而是要再進一步討論。

社會住宅聯盟召集人彭揚凱則認為,大家都同意資訊公開,但是從消費者角度而言,去商店買東西都有標示,而房子恐怕是一般人一生中買過最貴的物品,必須要考慮消費者需要哪些資訊;他無意反駁業者主張,只是不同角度來看,例如買房子的時候,建商每次都說那是最後一間,那消費者權益如何保障?要如何兼顧雙方衡平?要由誰提供資訊可以好好討論,至於是否一定要由公會提供、哪些由業者提供,什麼又是「必要資訊」⋯⋯建議可以另外開會議商討這部分。

花敬群回應各方意見時表示,當初是站在比較偏向消費者、資訊揭露的前提下修訂草案,有些條文其實本來就有,只是未能發揮功能,才會去修訂罰則,可能是沒兼顧衡平才會產生疑慮;他也認為,若讓實價登錄更完善,或許也就不需要這些措施。至於應該採用罰則或獎勵的方式?他也表示會繼續溝通。

*附錄:行政院版本《住宅法》修正草案第49條:為引導住宅市場健全發展,主管機關應定期蒐集、分析及公布下列住宅資訊:一、租賃與買賣住宅市場之供給、需求、用地及交易價格。二、經濟或社會弱勢者之居住需求、住宅補貼政策成效。三、居住品質狀況、住宅環境風險及居住滿意度。四、其他必要之住宅資訊。前項住宅資訊之蒐集,各級政府機關(構)、金融、住宅投資、生產、交易及使用等相關產業公會及團體,應配合提供相關統計資訊。資料蒐集、運用及發布,應遵守相關法令之規定。住宅相關資訊之蒐集、管理及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53條:從事住宅興建之公司或商號,應於取得建造執照,申報開工日起三十日內,將第四十九條第二項所定應配合提供之相關統計資訊,提供予住宅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銷售預售屋者,應於銷售前以書面將銷售日期及銷售地點,連同建造執照影本,報請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經營或代理住宅銷售、出租之公司或商號,應將其已銷售或出租,或未銷售或出租之相關資訊,於每季結束前定期提供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第58條:相關產業公會及團體未依第四十九條第二項規定配合提供相關統計資訊,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61條:從事住宅興建之公司或商號,違反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配合提供相關統計資訊,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經營或代理住宅銷售、出租之公司或商號,違反第五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未配合提供其已銷售或出租,或未銷售或出租之相關資訊,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銷售預售屋,違反第五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未於銷售前報請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