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投通過,核安會仍可因核安問題不重啟核三」學者:為防藍白扭曲公投仍要投下不同意
【沃草】記者何宇軒報導
「核三重啟」公投即將在本(8)月 23 日進行投票,正反雙方除了經濟成本、核廢料處置、能源政策的攻防,在法律與政治層面,也有許多必須釐清的爭議。中原大學法學院財經法律學系副教授徐偉群表示,由於公投的主文有附「確認無安全疑慮」等條件,即使公投通過,也不會得出「核三一定要重啟」的結論。但發起重啟核三公投的民眾黨、中國國民黨,很可能會利用資訊落差,扭曲公投的法律意義,散播「公投已經通過,民進黨卻違法、不尊重民意」形成政治壓力攻擊民進黨。下禮拜六就去投下不同意票,讓公投無法通過才是上策。
徐偉群表示,《公投法》第30條提到,如果重大政策公投案通過,權責機關應為實現該公民投票案內容之必要處置(有關重大政策者,應由總統或權責機關為實現該公民投票案內容之必要處置)。該條同時也提到,這拘束力有兩年的期限(經創制或複決之重大政策,行政機關於二年內不得變更該創制或複決案內容之施政)。
徐偉群解釋,這裡的「必要處置」,沒有要求權責機關必須百分之百遵從該重大政策的內容,所以主管機關要做什麼處置,是有裁量空間的,並不是重啟核三公投通過之後,就一定要重啟,主管機關只有義務做出服膺該內容的必要處置就夠了。
此外,重啟核三公投的主文「您是否同意第三核能發電廠經主管機關同意確認無安全疑慮後,繼續運轉?」就算最後得到同意票通過,它的內容也有附條件,必須經過整體安全評估才能恢復運轉,而這個安全機制的把關,本來就存在於《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以下簡稱核管法)中。

公投通過,核安會也可能否決台電提出的重啟核三計畫
徐偉群回顧,當初藍白為了要推重啟核三,在今( 2025 )年 5 月先修了《核管法》第 6 條,增加第 3 項的重啟條款「運轉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後,須再繼續運轉者,經營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經主管機關確認核子反應器設施無安全顧慮並審核同意換發執照後,始得繼續運轉」。特別是其中提到「經營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這裡的經營者,在核三就是指台電;因為是「得」申請,所以也可以不重啟。至於主管機關就是核能安全委員會。
所以重啟的過程,就是台電如果向核安會申請,核安會要去確認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無虞,才可以本於權責去審核、同意換發執照。如果核安會認為審核的結果,顯示核三不能安全重啟,它就可以不同意換照,更何況主管機關並沒有義務一定要同意。
所以重啟核三公投,就算最後通過,必須是台電先提出申請、核安會加以審核並同意發照(但不一定要同意),當這些因素湊齊的情況下,核三才會真的重啟。再加上公投的拘束力只有兩年,而核安會也不可能摒棄專業、草率地進行審查,當這個繁雜的安全審核程序進行下去,很可能兩年就過了。
須正視公投通過的政治效應、藍白恐曲解公投效力攻擊民進黨政府
徐偉群也提醒,即使重啟核三公投通過,核三也不一定要重啟,但必須正視萬一公投通過的政治效應,特別是同意方可能會曲解公投案的效力,主張台電有義務受拘束,並從政治上施予壓力。徐偉群直言,一般的公眾不一定分得清楚「法律案」、「重大政策案」或是「法律效力」、「拘束力」等術語。這次公投是一個「重大政策」公投案,通過之後產生的拘束力,並不等同「法律案」,主管機關只需要做必要處置、核安會也不受拘束。
所以要重啟核三的群體,特別是政治人物,一定是透過政治壓力來施壓,並利用資訊落差扭曲核三公投的法律意義、把它扭曲為跟法律案一樣的法律拘束力,來產生政治壓力。徐偉群預測,有人可能會說:「台電必須要依法申請、而且要求兩年內必須重啟,若不重啟就是不遵守公投結論」,但這些說法都是不對的。公投案即便通過,也根本不會得到「核三一定要重啟」的結論,但問題在於,不清楚規定的人,可能就會相信這樣的政治宣傳,甚至搞不好執政當局順勢用公投結論做藉口,來推核三重啟,這才是要防止的。
那在反對重啟這方,應該怎麼做?徐偉群認為,雖然前面提到「重大政策」公投案的拘束力不等於「法律案」,但這公投最好還是一開始就不要讓它通過。必須讓更多人知道核三重啟的高風險,以及它不具永續性、可能產生對土地的長期傷害、或是核風險長期留存的問題。
但萬一公投還是過了,他認為目前有兩個方向可以因應。一個是反對方也必須施加政治壓力給執政黨,反對重啟。另一個就是法律上的手段。因為核安會審查換照,在地居民可以透過利害關係人的身分,來對這個行政處分提起行政救濟。甚至也可以透過憲法訴訟,去挑戰在《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中,關於「設施的設置跟營運,不需要先透過地方公投為條件」這件事違憲,因為現行條文等於是讓特定的人承擔其他人不用承擔的、高度的生命、身體、財產安全的風險,違反公平原則,光是走這個程序也可以阻止核三重啟。但徐偉群直言,萬一走到這一步,也是很後面的事情,所以在前端,就必須讓台電根本不需要提出申請、禮拜六公投就投下不同意,讓重啟核三公投無法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