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解套人民買單監察院糾正台東縣府 花 6 億買造價 1 億大違建美麗灣

發佈時間 2022/8/17 09:57:19
最後更新 2022/8/17 11:03:32

【沃草】記者朱乃瑩報導

臺東縣杉原灣的「美麗灣渡假村」 BOT 開發案,因為縣府和廠商串通規避環評,各種訴訟都已被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台東縣府敗訴定讞,飯店為不能使用的「大違建」。2020 年臺東縣政府與美麗灣公司經過協調與仲裁,認定無法度假村無法開幕是「不可抗力與除外情事」,免除美麗灣契約責任,由縣府以 6.29 億元買回造價僅 1 億左右的建築,且縣議會還附帶決議不能拆除。監察院今(17)日對此提出糾正案,並請法務部偵辦臺東縣府相關人員刑責。

監委田秋堇對此案沈痛指出,臺東縣政府不斷護航美麗灣公司,公司因此有恃無恐明知有問題還不斷投資,就是因為縣府和財團互相配合掩護,就算失敗也只是交付仲裁,開發商損失在可控範圍,但真正損失的是全體縣民。監委趙永清更直言,臺東縣政府與美麗灣公司協調與仲裁的結果就是「財團解套、人民買單」。

臺東縣杉原海岸與美麗灣渡假村(攝影/薛翰駿)

臺東縣杉原海岸與美麗灣渡假村(攝影/薛翰駿)

位於臺東縣卑南鄉的杉原海岸是當地阿美族多個部落的傳統領域, 2004 年中國國民黨台東縣縣長徐慶元卸任前將杉原海岸 BOT(民間興建營運後轉移)給「美麗灣渡假村股份有限公司」使用 50 年,預計開發渡假飯店與海水浴場,原核定開發為不用環評的 0.95 公頃,開工後,美麗灣將基地擴大為 6 公頃,2007 年建築本體完工,卻沒有進行環評。開發過程屢遭外界質疑程序違法、規避環評、破壞環境生態,台東縣政府事後補做的環評也被質疑黑箱。

2012 年中國國民黨台東縣縣長黃健庭(後來被民進黨總統蔡英文提名為監察副院長,引起輿論強烈批評)認為美麗灣渡假村非實質違建,不願依法拆除,和中央執政的馬英九政府一起替美麗灣度假村違法開發護航,引起各種公民抗爭。2016 年,最高行政法院裁定撤銷臺東縣府補做的環評,形同終止此一開發案。美麗灣後來提起仲裁索賠,最後台東縣府決定以 6.29 億元億買下建物(台東縣府一年預算約 15 億元),在去(2021)年4月完成產權移轉,並於 7 月完成建物點交。

監察院曾在 2017 年針糾正臺東縣政府未依法督促美麗灣公司確實辦理環評、也不顧環評問題已經在進行行政訴訟,臺東縣政府還通過新的環評等問題。今(17)日監委高涌誠、田秋堇、趙永清等三人再次糾正臺東縣政府在環評遭撤銷後,以 6.29 億買回建物的過程中,有重大違失。

監委田秋堇強調,整個建築沒過環評就開始蓋,這就是實質違建,只有拆除一途,臺東縣議會通過 6.29 億預算買回建物,附帶條件卻是「不得拆除」,但該建築就是豪華旅館格局,很難轉為其他用途,未來管理費用也不得了,可能還要委外。

田秋堇沈痛指出,他擔任立委期間,地方人士來陳情時就已預料到最後一定是仲裁,因為不斷看到臺東縣政府有恃無恐、曲意護航,業者也明知有爭議還是不斷投資,監察院履勘時也發現「老闆真的很用心,所有傢俱都是實木,這麼多年也保養得很不錯」,「因為可以互相配合掩護,就算(投資)失敗也只是仲裁,開發商損失在可控範圍,真正損失的是全體縣民!」

田秋堇說,根據「發展觀光條例」,旅館業與觀光旅館的核准單位不同,一般旅館是向地方政府申請,觀光旅館要則送到中央。美麗灣一開始是申請旅館業,但「量體這麼大,相信臺東縣政府也清楚不是一般小旅館,環評程序應該送到環保署,但就一直壓在臺東做環評,不斷讓他膨脹!」

監委高涌誠代表三名監委說明本案始末與調查意見。高涌誠表示,除了糾正臺東縣政府,監察院內政委員會也決議將全案送交法務部,建議偵辦縣府相關人員刑責。他無奈指出,監察院在內部討論時,確實有考慮過對相關人員提出彈劾,但由於本案歷經 20 年,時間拖太長,缺乏具體事證以釐清個人責任,如果刑事偵查有補充更多事證,不排除再進行彈劾。

左起:監察委員趙永清、高涌誠、田秋堇(攝影:朱乃瑩)

左起:監察委員趙永清、高涌誠、田秋堇(攝影:朱乃瑩)

美麗灣規避環評卻主張「不可歸責」縣府竟認可 監委高涌誠:縣府若是民間公司早背信

高涌誠說明,臺東縣政府與美麗灣先經由 BOT 下的協調機制進行協調,由中國國民黨籍縣長黃健庭擔任主席,加上 2 名縣府代表與 2 名美麗灣代表組成的協調委員會,認定環保署曾認可縣府通過的環評,因此縣府與業者都沒有錯,「不可歸責於雙方」,而援引合約中的「不可抗力及除外情事」條款,縣府也沒有對此提出異議,雙方以此協調基礎交付仲裁。

「這如果是民間公司,董事會做這樣的決議,有可能構成背信!」高涌誠解釋,「不可抗力」是指遇到天災事變、戰爭、罷工等狀況,「除外情事」則是雖非不可抗力,但經由協調委員也認定可以除外。他批評,雙方原始 BOT 合約精神是「環評該辦就要辦」,無環評就無許可、無許可就無開發,但美麗灣卻是蓋了以後再變更計畫,然後補做環評,次序完全顛倒,相關判決也指出業者是故意規避環評,(解約)當然應該歸責於美麗灣公司。

高涌誠回顧,美麗灣當年以「開發面積一公頃以內不用環評」的規定取得建照,2005 年開始興建之後,一邊蓋一邊加大量體,最早投資計畫書是地上 3 層、地下 1 層、高度 13 公尺,實際完成的建物是地上 5 層、地下 1 層、高度 19.8 公尺。引發外界關注並由中央勒令停工後,臺東縣政府才開始辦理環評,第五次通過的環評結果在 2012 年被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撤銷,但臺東縣政府在此過程中又完成第七次環評,也在 2015 年被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撤銷。判決並要求後續環評會議必須排除臺東縣政府的官派委員。

2018 年美麗灣公司提出仲裁申請,2020 年完成仲裁判斷,縣府責任包括:BOT 契約終止、返還美麗灣公司已支付的 1000 萬履約保證金與 250 萬開發權利金、縣府用 6.29 億買回建物、仲裁費用由縣府負擔 52% 約 350 萬元。

客房數暴增 1.5 倍、環評不合法卻仍能以「國際旅館」估價

調查進一步揭露建物鑑價過程的荒誕之處,能將使照上登記法定造價僅有 1 億元左右的建築物「升值」成 6.29 億,關鍵在於估價基準。

監委田秋堇直言,業者申請環評時說客房只有 80 間,申請仲裁時卻說有 123 間,伸縮自如到極點!

監察委員田秋堇(攝影/朱乃瑩)

監察委員田秋堇(攝影/朱乃瑩)

高涌誠說明,招標文書要求不得超過 80 間房,業者規劃為包含有 44 間有內部聯通門的「親子房」,但仲裁過程委託辦理估價時,雙方竟同意「聯通門關起來(房數)變 double」的算法,房間總數暴增為 123 間達 1.5 倍,甚至還以「國際觀光旅館」的預期營收去估價。他強調,估價報告清楚載明這是縣府與業者談好的條件,因此問題不在於估價師,而是雙方認定基準的問題。

高涌誠進一步指出,雙方協調結果是走仲裁而非訴訟程序,但協調委員中的「顏O明」教授,後來竟也擔任主任仲裁人,直言該委員應該要迴避,「如果協調時預料到以後自己會擔任仲裁人,可能就會想辦法推仲裁。但就結果來看,當初選訴訟的話,臺東縣政府的損失可能會最小。」

高涌誠表示,臺東縣政府將協調與仲裁相關卷證都列為機密文件,禁止監察院公開,監察院認為有違公開透明原則,且監察院在調查報告摘述沒有問題。調查意見也建議 BOT 主管機關財政部修正投資契約範本,仲裁程序、仲裁判斷與估價報告都應該公開。

監察院提出臺東縣政府幾大違失,包括「透過不公開的協調機制與仲裁結果,耗費 6.29 公帑買回美麗灣建物」、「接受協調委員會『不可抗力及除外情事』讓美麗灣公司免除契約責任」、「主任仲裁人顏O明曾為協調委員,仲裁庭組成有瑕疵」、「建物未通過環評卻以旅館營運為估價條件,形同以公帑為業者過度開發行為解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