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籍、戶籍、國籍都出事 李貞秀立委資格風波背後凸顯什麼問題?
【沃草】記者何宇軒報導
由民眾黨提名的不分區立委李貞秀,因為放棄戶籍的程序與資料異常、就任前也未放棄中國國籍,其競選與擔任立委的資格都產生問題。她就任後言行爭議不斷,民眾黨原本一路護航李貞秀擔任立委,甚至批評反對者是「歧視陸配」,但民眾黨中評會本週一(4/13)以索取離職對價為由開除李貞秀黨籍,她將無法繼續擔任立委。李貞秀則控訴民眾黨主席黃國昌、黨團主任陳智菡及中評會不但逼退她,還編造開除她黨籍的理由。
李貞秀引起的中國人擔任台灣立委資格風波,看似可能隨她去職告一段落,但中國人競選、就任台灣公職的相關規定,仍需要加以檢視,否則未來仍舊可能發生一樣的問題。
在李貞秀的案例中,牽涉到哪些層面的問題?現行台灣有哪些法規導致中國人參政產生國安漏洞?李貞秀在替自己辯護的過程中,提出包括「打壓中國籍配偶」等主張,又該如何看待?
世界上其他民主國家,對於具有雙重國籍的歸化者或特定身分的外國人,甚至支持敵國、敵對勢力的公民,在選舉、參政等權利,規範又是什麼?

中國人歸化台灣後參選、就任公職都有規範 李貞秀兩者都出問題
關於原中國籍的人士,在台灣參政的規定,在《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關係條例》)第 21 條,必須在台灣設籍滿 10 年,才能登記參選。
即便可以參選,若後來真的有當選,在就職前也必須符合《國籍法》第 20 條規定,放棄外國國籍,並在就職日起一年內,取得放棄外國國籍的證明文件。
用以上規定來檢視李貞秀的案例,可以發現她在「參選」及「就職」兩個環節,都分別發生狀況。
在「參選」環節,大陸委員會曾表示,李貞秀雖然在 1991 年取得台灣戶籍,但直到選後 2025 年 3 月才提交喪失中國戶籍的證明,不符合《兩岸關係條例》第 21 條,登記公職候選人須在台灣設籍且無雙重戶籍滿 10 年的規定。且李貞秀的放棄戶籍資料和其他中國配偶明顯不同,中國可能為了讓她擔任立委為她特別製作相關證明,也讓陸委會決定不採信其放棄戶籍的證明。
民進黨中國部主任吳峻鋕對《沃草》表示,目前的法律規範已經足夠,但問題是出在執行面。例如李貞秀的案例,問題出在中選會審查參選人資格時,並沒有要求她提出已放棄中華人民共和國戶籍的證明,他認為這一點是執行上需要加強的。
在「就職」環節,李貞秀一直沒有提出放棄中國國籍的證明,也違反《國籍法》第 20 條禁止雙重國籍者擔任公職的規定。
為什麼必須堅持要李貞秀放棄中國國籍?內政部曾表示,原為中國籍的人民,在未放棄中國籍前,依據中國的《國家安全法》、《國家情報法》及《反間諜法》等法律規定,有義務配合該國情報單位提供情報。
若未放棄中國籍者在台灣擔任民選公職,因為同時擁有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將面臨法律義務上的衝突,也可能因擔任我國民選公職,而被中國政權要求提供相關線索及證據。內政部也指出,《國籍法》第 20 條除了維護國家利益外,也是在保護當事人,免於面臨這樣的矛盾及風險。

中研院法研所研究員蘇彥圖:即便台灣不承認中國 李貞秀的中國籍也不會自動消失
在處理台灣與中國人身分的問題時,為什麼會有「戶籍」、「國籍」不同的制度?這是由於中華民國憲法不把中國當成外國,但因為現實需要,又必須區分台灣與中國民眾的身分,所以用「戶籍」來部分替代「國籍」的功能。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11 條規定:「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兩岸關係條例》第1條則說明:「國家統一前,為確保台灣地區安全與民眾福祉,規範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之往來,並處理衍生之法律事件,特制定本條例。」第2條則定義:「台灣地區人民指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大陸地區人民指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
因此,從《中華民國憲法憲法增修條文》與《兩案關係條例》可以看出,中華民國分為自由地區和大陸地區,「中國大陸」在憲法的定義裡,即便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質統治,但仍不是「外國」,而是具有特殊地位的一個「地區」。
《兩岸關係條例》在 2004 年 3 月又進一步修法,不允許民眾同時擁有台灣與「大陸地區」兩地的戶籍,否則會喪失台灣地區戶籍及相關身分、權利。
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研究員蘇彥圖對《沃草》表示,對於中國人,《兩岸關係條例》用戶籍制度替代原本要用國籍來管控的功能,因此在《國籍法》,會要求來自其他國家要歸化的人民,必須放棄原本的國籍,但對來自中國的移民,就沒有要求他們放棄國籍,而是放棄戶籍。
但即便戶籍替代了國籍的部分功能,兩者仍是不同的概念。蘇彥圖說明,雖然目前以「戶籍」替代「國籍」,來區分台灣、中國民眾,但即便有中國人放棄了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戶籍,並不代表也放棄了他的中國國籍,所以依然還是違反《國籍法》第 20 條禁止雙重國籍者擔任公職的規定。
在李貞秀事件中,其中一項爭議,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是否等同於《國籍法》中的「外國國籍」?有說法認為,因為台灣不承認中國是外國,所以不適用《國籍法》,只要求當事人放棄戶籍即可。
蘇彥圖指出,主觀上「台灣(政府)是否承認對方是一個國家」,以及客觀上「一個人是否擁有那個國家的國籍」是兩件事。李貞秀等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來說,就是擁有中國國籍,並不會因為台灣不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李貞秀的中國國籍就自動消失,因此不能直接認定「《國籍法》第 20 條,不適用來自中國的新移民」。
民進黨中國部主任吳峻鋕更直接強調,中華民國國籍以外的國籍,就是外國籍。

韓國、以色列禁止支持敵對勢力公民參選、澳洲議員提名前就須放棄外國籍
不只是台灣,世界各國對於外國籍或雙重國籍人士在其國內參與政治,普遍設有限制。澳洲律師 James Morgan 曾發表文章,討論澳洲「雙重國籍者不得擔任聯邦議員」的規定。
文章指出,澳洲憲法第 44(i) 條規定,若個人為外國公民,或享有外國公民的權利,將不得擔任澳洲參議員或眾議員。法院也在實務案例中確認,候選人必須在「提名前」放棄外國國籍,才能避免被取消資格。有人會質疑,該項規定對當事人可能太嚴苛,但文章強調,當事人在接受提名、決定參選時,本來就應該要認真思考,如何處理自己雙重國籍的問題。
由此可以發現,澳洲「在提名前就要放棄外國籍」的規定,其實比台灣「須在就任後一年內放棄」更嚴格。
和台灣一樣受到敵意鄰國威脅的愛沙尼亞,更採取限制特定族裔參與政治的措施。由於俄羅斯在 2022 年全面入侵烏克蘭,讓波羅的海三國之一的愛沙尼亞,產生安全憂慮,進而限制境內的俄裔投票。
愛沙尼亞原本規定,沒有愛沙尼亞國籍,但擁有該國永久居留權的外籍人士,可以在地方選舉投票,但不能參與全國性的國會選舉。去(2025)年 4 月起,愛沙尼亞正式禁止非歐盟公民參與該國地方層級選舉,受到影響的主要是愛沙尼亞境內近 8 萬名持有居留資格的俄裔人士,在愛沙尼亞約 130 萬的總人口中,佔約 6%。
從歷史脈絡來看,愛沙尼亞在 1991 年從蘇聯獨立後,境內有大量的俄裔人士。因為歷史、語言因素,這些俄裔對愛沙尼亞的國家認同,不時受到質疑。愛沙尼亞擔憂俄羅斯可能利用這些內部矛盾,破壞國家的穩定,才會針對俄裔限縮投票權。
限縮外國居民投票權的例子,也發生在韓國。在韓國擁有永久居留權的外籍人士,居住 3 年後就享有地方選舉的投票權,例如可參加市長和市議員投票。
但有批評指出,這些外國選民有過於集中於單一國籍的現象,其中最大宗的就是中國籍人士。韓國目前約有 14 萬外國選民有投票資格,其中 81% 是中國籍。韓國人擔憂,這些來自單一國籍群體的投票傾向,可能會對地方選舉結果產生影響。
在今(2026)年 3 月,已有韓國國會議員提案,限縮外籍人士在地方選舉的投票權,例如納入互惠原則,若當事人母國不給予韓國公民同等投票權,則當事人在韓國的投票權也將被剝奪。
吳峻鋕表示,除了投票權,在參政權利方面韓國的規定更直白,若是與敵對政權(也就是北韓)存在國籍或組織關係者,一律不得擔任公職。
吳峻鋕也說,像是外敵很多的以色列,制度上沒有針對特定國家,而是規定即使外國人已取得以色列國籍,只要被認定支持「敵對勢力」或否認以色列是獨立國家,以色列都可以禁止你參選。

不讓李貞秀當立委就是打壓中國配偶?需區分「一般性中配」與「政治性中配」
回到李貞秀的個案,由於她在替自己辯護時,經常會把自己與所有中國籍配偶綁在一起,宣稱只要質疑她的立委資格,就是在打壓全體中配的參政權。
吳峻鋕指出,對中國籍的配偶,必須區分「一般性的中配」與「政治性的中配」。一般性的中配要融入台灣的生活,都是很自然、普遍的,但如果要從事政治活動,就必須加以關注。
吳峻鋕直言,李貞秀的政治語言其實是兩面刃。她希望在媒體上製造出,「民進黨政府歧視中配」的效果,但在真正的中配群體裡,並不是所有人都認可她這樣的說法,而會覺得是故意在挑起矛盾。
「所以去區分一般性中配與政治性中配的目的,其實也是在破這個局」,吳峻鋕說,一般性中配不會刻意去挑動這些事情,如果確實在融入台灣的過程中,有需要幫忙的地方,政府與政黨都必須要幫忙他們解決問題。但也有很多案例,例如被以《反滲透法》等罪嫌起訴的徐春鶯等人,在參與政治時,都不是純粹要參與政治,而是帶有一定程度的目的。
吳峻鋕也進一步從「法律戰」的層面分析,中國真正的目的,是要以模糊性的手法,就像「九二共識」那樣,偷偷地把「一中原則」塞進來,來實現「兩岸都是中國人」的政治主張。也就是說,既然擁有中國國籍的人士可以進到台灣的立法院當立委,就能依此證明台灣是中國的一部份。
吳峻鋕也提醒,「法律戰」有可能升級為「間諜戰」。目前李貞秀等人無法放棄中國國籍,是因為中國不允許,但萬一哪天中國真的想要讓她成為間諜的話,可能就會讓她放棄國籍,讓她可以合法、順利地進入台灣的政治體制,所以這點也必須注意。

李貞秀不能放棄國籍應歸咎中國 中國人要求特權對其他新移民不公平
陸委會主委邱垂正曾說明,《國籍法》並非針對來自中國的新移民,而是對所有中華民國國民都一視同仁;當事人無法放棄國籍,阻礙是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而非中華民國政府。
中央警察大學國境警察學系助理教授王智盛也說,李貞秀應該去跟中國政府說,為了保障她的參政權利,中國政府應該讓她可以放棄中國國籍,而不是本末倒置,把責任歸咎於台灣政府、認為台灣政府要幫她解決問題。如果因為北京設下兩岸間的政治障礙,就要求台灣政府應該給她超平等的待遇,這對來自其他國家的新移民反而不公平。
蘇彥圖認為,如果是不可歸責當事人的事由,卻要對方承擔這個不利益,那政府應該還是可以再做多一點,或是尋找其他對當事人限制較小的替代方案。雖然當事人無法放棄中國國籍而無法參政,並不是因為台灣政府不讓他放棄,但政府在限制人民的參政、限制基本權時,依然要符合憲法的規範。
蘇彥圖舉例,例如可以限制能擔任的公職類型,而不一定是全有或全無。以李貞秀的個案來說,立法委員會接觸機密,確實是比較重要的職務,所以要求不能有雙重國籍,是可以接受的。但如果換成是縣議員或里長,要採取同樣禁止雙重國籍的限制,假設進入到憲法訴訟程序,就會被質疑是不是真的有這個必要性。國家當然不是完全不能限制人民參政權,但可以想像,法院一定會考量,這些限制是否符合比例原則。
李貞秀目前已確定被民眾黨開除黨籍(但理由卻是因為言行爭議被認為傷害黨譽,與國安、雙重國籍等因素無關)、確定無法繼續擔任立委,但蘇彥圖提醒,若是透過「政治解決」讓李貞秀的立委資格問題落幕(編按:蘇彥圖接受《沃草》採訪時,李貞秀尚未被開除黨籍),卻沒有透過行政解釋、立法修法、司法裁決等方式建立完整制度,相關問題還是有可能再次出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