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院會法案概要

發佈時間2014/2/25 10:20:00
最後更新2020/1/2 08:25:47

為因應日月光廢水事件,往後要是企業在接受政府推廣環保相關的補助後,卻違反了環保的法令的話,便應該撤銷這筆補助。

同樣為因應日月光廢水事件,將原先「偷排廢水」的罰鍰上限,從六十萬修正至三千萬元。

為因應美麗灣事件對社會造成的動盪,此法在於完善區域計畫制度,就區域計劃涉及機關進行重新分配與權限指派。在環評意見考量上,明定接受專家、民眾與民間團體意見的形式,也明定檢討變更的顯著客觀標準。並將涉及原住民用地的案子,交付給原住民相關組織審議。

考慮當前社會上存在的卡奴問題,對銀行信用卡利息增加限制,令銀行各項信用卡、現金卡循環利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二。 要求銀行盡到企業社會責任。

發行股票的公司,應由董事會決議出足額的社會責任的政策與預算,並每年編製「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於每年二月一日前公布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網站。

爲因應擄鴿勒贖事件,在捕捉動物上,增加這樣一項限制:「購置鳥網、捕獸網等網狀物,應向當地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登記。」

同樣爲因應擄鴿勒贖事件,爆裂物、毒物、電氣、腐蝕性物質、麻醉槍以外之其他種類槍械、獸鋏、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方法都不能使用,如果捕鳥網、捕獸網都需要申請報備,會加強對漁牧業的控管。

大規模釋放野生動物,可能造成釋放之動物無法適應環境而大量死亡,產生環境污染問題,引發社會議論,亦不符放生者之原意,同時全面禁用獸夾。強化野生動物釋放之管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法辦理,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辦法,並明確處罰要件,遏止不當放生。

因應禽流感等疾病,對患有重大人畜共通傳染病的不是人類的動物,在中央機關的核准下,准許進行撲殺、掩埋等緊急處置。

目前僅由外交部所訂「條約及協定處理準則」規範,導致行政機關權力不足、可遵循相關法律太少,導致爭議頻傳、影響審議效率,因此提議制定《條約締結法》。

調整公司法規,使台灣公司營運法令能更完整地保護股東權益,包括股東會議不得臨時召開、移除員工紅利等與,更改與國際公司模式不同之台灣公司制度。而為了降低外國公司進入門檻,移除掉原先需由「台灣認定為公司」的要求,只要在國外被認定是「公司」,在台灣便享有如台灣公司的權益。

其他重要議題

為保障接受長期照顧服務者、照顧工作者及家庭照顧者權益,健全長期照顧體系之發展,確保服務提供得以普及、優質、多元、連續、社區化及可負擔,因此提議制定《長期照顧服務法》。

國內等待器官移植人數中,以腎臟器官等待人數最多,而腎臟移植之來源包括活體捐贈,經參考美國及荷蘭之施行方式,將原本二組以上因ABO血型或HLA免疫不相容無法直接捐贈予親屬之捐贈者,與他方親屬互相配對,以完成活體非親屬間之捐贈。

主要處理兩件事情:放寬役男出國留學的限制,將原先由行政院訂定的徵兵規則、召集規則等的權限轉交給國防部,將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的訂定權限轉交給內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