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科技日新月異,法務部近來提出「科技偵查法」因應,將警調使用科技偵查法制化。尤以祭出 GPS、空拍機偵蒐若在兩個月內不需申請法官同意,招來擴權批評。今(8)日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對此召開公聽會,與會學者普遍認為科技偵查有立法必要,但同時需要兼顧人權,需增強由法官令狀同意的「法官保留」監督機制。律師陳奕廷強調,不該為追求偵辦而侵害人民隱私底線。但政治大學法律系教授楊雲樺則以英國監聽不需法官令狀為例,認為法官並非人權的保證,需考量實際偵辦效率。

法務部次長蔡碧仲出席公聽會面對眾多質疑,表示草案只是討論程序的開始,會廣納意見。澄清:「不是我們說了算」(圖片取自:沃草國會無雙直播)
「科技偵查法」立法起源於 2014 年海巡署人員利用 GPS 查緝走私卻被控妨礙秘密,最終被高等法院判決有罪。為衡平偵查及人權,法務部自 2017 年開始研議法制化作業。不過近來草案一出,又因動用科技偵查是否需要申請法官令狀同意、「非隱私空間」定義、「植入程式」方式對通訊軟體監察等,引發外界侵害人權的質疑。
前監委高鳳仙指出,檢警對非隱私空間如陽台庭院,必要可使用科技設備監看,可涵蓋對案件無關者,不需申請法院許可。檢警運用空拍機和 GPS 蒐證,累計超過 30 天才需報請檢察官核准,累計超過兩個月才需向法院申請同意。她認為,若檢警濫用權力,而法院又無法作為公正第三人進行事前審查或事後監督,一旦造成資料被違法取得、濫用或外洩,將對人民基本權造成無法恢復的影響。
上誠律師事務所陳奕廷評析,草案在「法官保留」部分低得誇張,而檢察官身為辦案主體很容易被科技偵查的方便「誘惑」,因此核心的監督應交由法院。
台北大學法律系教授李榮耕表示,草案中對隱私的定義不只限制於物理上,還必須是個地上物的內部空間。他能理解規範很明確是為了讓執法者方便,但卻會大大限制隱私的保障。不只是地上物,他舉例像是背包內部、身體也是有隱私的。而草案對於其他領域採低度管制,已經排除掉太多應該保障的隱私。
李榮耕質疑,大法官解釋 689 號表明,即使是公共空間只要有「合理隱私期待」,都要被保護。不用看外國如何立法,比較臺灣現有制度就有衝突。草案明訂 GPS 偵查在兩個月內不用法官同意,但釋字 689 就說公共場合也有合理隱私期待,那為何不用法官保留?
李榮耕繼續舉例,現行《刑訴法》,針對隱私的侵犯需要法官同意,才可以發動搜索或扣押。關乎監聽偵查的《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也認為通訊是隱私,所以不管監聽多久都要遵從「法官保留」。但這樣的邏輯套到科技偵查法,為何短時間就不用?他認為,遑論兩個月根本不算短,這十分矛盾。

李榮耕認為,科技偵查法不應該與現行《刑訴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的監聽及搜索程序不同調(圖片取自:沃草國會無雙直播)
警調和犯罪者間不公平戰爭:籲儘速立法,別讓執法人員自踩法律紅線
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林達表示,他贊同應有「層級化」的法官保留,即被侵害程度越高,就要越嚴格的法官保留限制。另外也建議,要有「緊急處分」的空間,不然有時候光是等令狀,會來不及去救出被害人。
警察大學犯罪防治學系教授潘怡宏說,GPS 和可攔截手機訊號並定位的「M化車」被譽為警方的破案神器。但這些尋常使用且必要的工具,卻沒法制化,形成警調和犯罪者一場不公平的戰爭。犯罪者可以使用高科技設備,但警力只能用傳統方法偵查。到時候破不了案外界怪檢警不力,破了案又說警調違反法治國原則、侵害人權。
潘怡宏指出,奧地利和瑞士針對定位等科技偵查,僅需有檢察官同意即可,而德國則採取嚴格標準。顯示這是立法選擇問題,希望透過理性討論,早點通過法案,讓辦案人員可以有法律遵循,不用站在法律的紅線邊緣。
政大法律系教授楊雲樺則以英國為例,指出監聽只需檢察總長同意即可發動,並沒有法官保留原則。他們認為法官保留並不能保障人權,反阻礙辦案效率。
楊雲樺質疑,先前屏東破獲毒品走私案,難道沒有用科技偵查?警方會通靈嗎?他又舉例,像是先前少女被誘拐至密室一案,警察為何能找到密室?難道不是背後用了很多科技偵查?他認為,這都該回到現實面討論。他呼籲應儘修法,讓這種地下化的手段合法化,接受法律制約才是對人權保障最重要的。
司法院急喊廣納意見:不是我們說了算!
法務部次長蔡碧仲表示,已經把草案供各界瀏覽,這是程序的開始,未來會研議各界意見,「不是我們說了算。」他強調,科技偵查法的立法不是要給檢察官方便,而是為了保障人民權利。檢察司司長林錦村也表示會將今日意見帶回,納入未來修法參考。
刑事局副局長廖訓誠也再三強調,所有偵查作為是針對犯罪嫌疑人。盼盡快通過法令,讓目前科技偵查受到有效規範。
針對植入通訊軟體之小木馬該如何確保事後被銷毀?行政院資安處處長簡宏偉建議,未來科技偵辦在植入端需要紀錄,這樣後續就可以追蹤得到。保障人權的重點在於要紀錄、稽核及後續刪除。
司法院副秘書長葉麗霞表示,科技偵查比一般監聽或搜索扣押的侵權更為嚴重,需要更嚴格的正當法律程序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