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助理若洩漏國安機密怎麼辦?國安法庭法官、德國制度有什麼借鏡?
【沃草】記者何宇軒報導
中國國民黨立委陳玉珍提案修改立法院國會助理相關法規替貪污助理費案件解套,被批評可能損及助理權益、造成立委自肥,更可能成為國安破口。修法也讓立委助理人事更不透明、進而可能衍生國安問題的疑慮浮上檯面。《沃草》先前曾訪問立法委員與國會助理,從國會工作者的角度,來談如何讓國會人事更加透明,以避免可能產生的國安弊端。本文則藉由訪問審理國家安全案件的法官,以及曾經擔任國會助理的律師等人,從法律面的角度,對於政治幕僚可能涉及的國安問題,提出建議與解方。

國安法庭法官許凱傑:應建立國會助理接觸機密分級制度 預先管控國安風險
台北地方法院國安專庭法官許凱傑接受《沃草》訪問時,首先點出國會助理等政治幕僚與公務員之間,由於在任用與升遷制度上有根本性的不同,造成要事前預防國會助理涉入國安案件時,產生困難。
許凱傑說,所謂幕僚,一般都是直接跟用人的首長有信任關係,這種私交建立在文官制度外。一般公務員經過國家考試合格後,要經過訓練才有任用資格,每年定期考核,還有可預見的升遷藍圖;但相對的,高階官員或是立法委員的幕僚、助理,走的不是這個路線。由於這種任用關係是基於個人間的信賴,在這樣的結構下,就很難在制度裡控管衍生的國安風險、現行法律也難以涵蓋。
除了《沃草》先前曾報導過,以「人事透明化」的方式,例如揭露聘用人員的名冊,來防止政治幕僚可能涉及的國安風險,許凱傑指出,從制度設計的角度來看,實務上可以思考分級或分流的管理方式,「事前」管控國安風險。
許凱傑認為,可以讓幕僚等國會助理任職前先簽下切結書,清楚界定在他的業務範圍內,可以接觸哪些資料。對於可以接觸機敏資料的幕僚,跟不會接觸機敏的幕僚,用人的首長在制度上也需要能清楚區分相關分工,才不會導致所有的幕僚都能夠接觸到全部的資訊,當出事後,產生權責歸屬不明的情形。
許凱傑說,首長用人是基於信賴關係,所以幕僚基於這份信任,也需要自願簽署以擔保,讓分工明確化。讓用人的主管及被用的幕僚,彼此清楚知道分工的界線為何,或可以接觸的機密範圍在哪裡。而詳細的分工情形,只需要在內部流通,不用對外公開。若出現洩密事件,這份切結與分工資料,就可以成為事後釐清責任的證據之一。例如可以比對:當事人是否接觸當初切結書範圍以外的資料。這也等於是事前建立一個防火牆,當界線先畫好,大家就不容易去踩到。
而對幕僚來說,也必須讓他清楚認知到,他要進到這麼重要的職位、要接觸機密,就必須也接受內部管制。這樣的管制並不是要預設他是潛在間諜,而是讓制度更加健全;可以說是進入這個職位前的安全查核機制,屬事前預防的一環。

德國國會助理接觸機密須簽切結書 保護國家安全也替立委解除負擔
曾擔任過國會助理的律師黃任顯,在出席民進黨立院黨團主辦、經民聯協辦的「關乎廉潔與國家忠誠的立委助理費除罪化」公聽會時也提到,德國的作法是把機密分級,國會助理若要處理機密,必須簽切結書,上面會註明,如果有違反洩密相關規定,可能會受到怎樣的處罰。助理在簽署之後,雖然不是公務員,但因為有給予特別承諾,而負有特殊的義務,如果有類似洩密的行為,處罰也會比一般人加重。
但這樣的作法,在台灣的法制結構下,若要實行可能有困難。民進黨立法委員沈伯洋對《沃草》表示,像是立法院外交國防委員會的機密資料,就是只有立委本人可以看。立委參加完會議,若有機密事項需要處理,就必須自己準備,理論上不能叫助理處理。那的確有可能,有立委還是會給助理看機密資料、請助理處理,但外界也無從得知。
黃任顯則說明,德國讓國會議員,能夠在一定條件下,把機密轉交給第三人(例如助理)協助處理時,可以免除責任。換言之,解除負擔的,其實是國會議員本身,然後讓助理因為簽切結書,而負擔更多義務。
但是在台灣,目前立委把機密資料轉交給第三人,就是違法。所以假如台灣要採用前面德國的分級機制,可能要先修法,讓立委有可以合法把機密交給第三人的機制,然後再透過切結的方式,讓助理也負擔一定的義務與責任。

替代陳玉珍版?牛煦庭版問題更多 不只替貪污除罪助理洩密也恐輕判
德國國會透過簽切結書的方式,讓助理在接觸機密資料時,負擔比一般民眾更多的義務。而中國國民黨立委牛煦庭提出的《立法院組織法》修法草案,則反而會讓助理在洩密時,產生輕判的問題。
經民聯智庫召集人賴中強表示,牛煦庭的草案,將國庫發給助理的薪資,重新定位為立法院對委員個人的「補助費用」,這不但會有「貪污除罪化」疑慮,也會帶來國安問題。
賴中強分析,首先,在「貪污除罪化」方面,該草案明顯是為了替涉嫌詐領助理費的案件(如顏寬恒案)解套。一旦法律將助理費定義為委員的私有補助,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的貪污罪責將難以成立。
而在國安疑慮方面,賴中強表示,也由於草案將助理費定義為委員的補助,同時就會切斷公費助理與國家、立法院的法律連結;因為依照該草案,助理薪資不是由立法院付給助理、助理和國家之間變成沒有法律關係。
這意味著,公費助理未來將只對「立委個人」負責,而無須對「國家」負忠誠義務與保密義務。在這樣的架構下,若立委指使助理洩漏國家機密,將不構成《刑法》第132條第一項的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可能僅適用同條第三項,非公務員的洩密罪(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賴中強認為,這將導致立委助理只須效忠於老闆(立委),而不必效忠於國家,甚至在配合立委洩密時可規避刑責,將為國家安全帶來巨大的風險與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