罷免、彈劾總統有什麼不同?為什麼藍白彈劾賴清德被批打假球?
【沃草】記者何宇軒報導
行政院長卓榮泰認為中國國民黨和民眾黨第二次聯手修改的《財政收支劃分法》(財劃法),逼政府違法舉債,有違憲之虞,且藍白又癱瘓憲法法庭,無從救濟,決定以「不副署」反制。藍白嚴厲批評,但並未提出不信任案(倒閣)要求卓榮泰下台,卻把矛頭轉向總統賴清德,在日前對賴清德提出「彈劾」。
「彈劾」追究的是「法律」責任,理由必須著墨總統有違反那些法律,總統彈劾案最後還需要經過憲法法庭審理。因此藍白宣稱不滿行政院長不副署法案,但對賴清德提出「彈劾」的舉動,被批評搞錯了對象,也搞錯了方式。
再加上「彈劾」對於總統與其他公務員(也包含行政院長等政務官、縣市首長等)又有不同規定。由於一般民眾可能不太清楚差異,而給予藍白進行政治操作、混淆視聽的空間。

在說明上述問題之前,必須先回顧《財劃法》修法的爭議。從前(2024)年到去(2025)年底,藍白在倉促、欠缺討論的情況下,一共三度修正《財劃法》。第一次修法,大挖中央統籌分配款預算給地方,甚至爆發公式烏龍的笑話,第二次修正,藍白更要求中央在統籌分配款之外,也不得減少原本給地方補助款,這將導致行政院必須違法舉債。
卓榮泰在同年 12 月 15 日召開記者會,認為由於藍白二修版的財劃法有違憲、影響政府財政健全等疑慮,將不副署立法院通過的第二次《財劃法》修法。藍白全體立委,在同月 19 日在立法院議場前舉辦聯合記者會,宣布將正式提案,彈劾賴清德,並邀請賴清德來到立法院列席說明。
依照立法院規劃,預計在今(2026)年 5 月 19 日,會在立法院院會進行彈劾案投票。由於要彈劾正副總統,根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第 7 項規定,總統彈劾案必須由 2/3 立委投票通過,通過後還要再送憲法法庭審理。目前藍白立委席次合計為 62 席,但未達 2/3 ( 75席 ),因此一般認為彈劾案連立法院都無法送出,藍白只是想藉此進行政治攻防。
彈劾與罷免不同,彈劾須有違法事由
彈劾的對象,對於正副總統,以及其他公務員,有不同規定。例如彈劾正副總統是由立法院發動,而彈劾其他公務員是由監察院發動。總統彈劾案若經 2/3 立委投票通過、憲法法庭也同意後,彈劾案即成立,被彈劾人(如總統)將解職下台。
至於正副總統以外,其他中央及地方民選首長、政務人員及一般公務人員的彈劾案,則是由監察院提出,要經過監察委員 2 人以上提議,並經提案委員以外的監委 9 人以上審查及決定成立後,將彈劾案連同證據移送懲戒法院審理。懲戒法院可對被彈劾公務員,做出免職、降級、減俸、罰款、記過等不同處分。
要發動彈劾,必須以「違法」為前提,強調的是法律責任,而「罷免」強調的是政治責任。上週三( 1 月 14 日)藍白也在立法院安排舉行彈劾案公聽會,民進黨團推薦的律師黃帝穎,引述憲法法庭 113 年憲判字第 9 號判決表示,「對公職人員之彈劾,係為發動司法懲戒程序,以追究公職人員違法、失職情事之法律責任,而非追究其政治責任,彈劾之目的亦非為處理政治問題」,他認為,「大法官已超前打臉藍白用政治口水當彈劾理由」。
根據中國國民黨團提出的彈劾理由,內容提到賴清德「身為國家最高元首,卻指揮授意行政院院長卓榮泰濫編預算、造謠抹黑、利用司法迫害異己,發動大惡罷摧毀台灣民主,放任台積電赴美投資,出賣台灣關鍵產業的未來」。
黃帝穎說,藍白要提彈劾,彈劾理由至少要寫得像犯罪起訴書或究責違法的法律意見書,但卻寫了一堆政治口水。他批評藍白的提案,完全不符合憲法法庭 113 年憲判字第 9 號揭示彈劾追究法律責任的要件,擺明法律上打假球。
同樣由民進黨團推薦出席公聽會的律師賴秉詳也提到,國民黨的彈劾理由提到賴清德「放任」台積電赴美投資,但在公聽會當天,台積電股價已經漲到超過 1700 元,他質疑,這算是提出彈劾的理由嗎?
黃帝穎:美、法總統到國會都不需詢答,賴清德不需配合藍白打假球
本次彈劾案還有一個爭議,是關於總統是否應該到立院接受立委詢答。由於在《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43 條規定,立法院對總統、副總統提出彈劾案,在交付全院委員會審查時,得由立法院邀請被彈劾人(也就是賴清德)列席說明。
立法院議事處已在上週五( 1 月 16 日)發咨文給總統府,邀請賴清德在本周三、四( 1 月 21 日、 22 日)赴立法院說明。根據立法院規劃,會先由賴清德列席進行說明,各黨團也將推派代表詢問賴清德;若賴清德未列席,將由各黨團推派委員進行發言。
總統是否需要到場並接受立委詢問?黃帝穎指出,總統依據憲法忠誠義務,不應配合打假球。他引用藍白先前國會擴權法案釋憲,將「總統國情報告即問即答」,認定違憲的憲法法庭 113 年憲判字第 9 號判決,內容提到,「直接民選產生之總統與立法院,均應各自對人民負政治責任,其彼此間並無憲法上之權力從屬關係。總統並不對立法院負責,立法院亦無直接向總統問責之憲法權限……惟總統既不對立法院負責,則立法院對總統之國情報告,自無指定報告內容之權,亦無就其報告內容,對總統為進一步詢問並要求總統答復,或要求總統聽取其建言之權。」
黃帝穎也以國外案例指出,在美國「總統制」下,總統到國會發表國情咨文,發表後即離開議場,國會議員並無質詢權,朝野議員也都展現民主風度,充分尊重總統到國會的儀式。
黃帝穎說,有人可能會宣稱,台灣是「雙首長制」,不應該用美國的總統制來比喻,但像在法國的雙首長制下,總統到國會報告,國會議員不只沒有質詢權,更在議事規則明訂,國會議員不得以任何行動干擾總統。
黃帝穎認為,國民黨假藉彈劾案,要總統到立院接受問答,不只不符合我國憲法,更超越美國、法國,「簡直是國際笑話」。總統對國會違憲要求沒有配合的義務。
黃帝穎也直言,藍白過半可輕易倒閣,卻捨近求遠去提無法過門檻的彈劾總統,「擺明吃定藍白支持者不懂憲法」。閣揆決定不副署違憲惡法,立院如果不接受,讓閣揆下台的憲政機制是提起「不信任案」,藍白席次過半可輕易倒閣,但卻扯彈劾總統,國會不敢倒閣,就證明卓榮泰不副署具有憲法正當性。
基於彈劾成案的高門檻( 要有 2/3 以上立院席次、 75 席立委贊成、再由憲法法庭審理),有評論認為,藍白的操作並不在於彈劾案本身是否成功,而是不論賴清德之後是否到立法院說明,藍白都可以再進行後續操作。律師賴瑩真在臉書上評論,藍白的動作「從頭到尾,就是一次又一次的政治表演。沒有要對自己提出的法案負責,更沒要讓民意解決憲政僵局的意思。」

學者陳怡凱:財劃法二修內容、程序都違憲,閣揆可拒副署
除了藍白提出彈劾案本身的問題,還可以討論的是,行政院長是否有權力不副署法案?賴秉詳認為,按照憲法的邏輯與脈絡,副署是行政院長的實質性權力,行政院長本來就有權以副署捍衛行政權。過去在行政院長需經立法院多數同意的情況下,行政院長尚可透過副署否決立法院的法律案,更何況在目前,《憲法》第 55 條已經被憲法增修條文停止適用(總統任命行政院長不再需要經過立法院同意)的情況下,行政院長當然可以用副署權來否定立法院的法案。
由於國民黨的彈劾提案中,也批評行政院「僭越司法權扮演大法官自行決定法律是否違憲」,賴秉詳說,《憲法》第 70 條,司法院釋字第 264、391 號解釋,都提到立法院不可以增加預算。行政院長基於他對於憲法的確信,認為《財劃法》違反《憲法》第 70 條等規定,本來就可以基於他對憲法的忠誠義務,對立法院的法案,以不副署的方式予以制衡。
由民進黨推薦出席公聽會的成功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陳怡凱也認為,新版《財劃法》內容有明顯重大違憲。憲法法庭 114 年憲判字第 1 號判決也證實,立法程序之履踐並非任由國會自治,而是當立法程序有明顯重大瑕疵時,該法律無效。
陳怡凱指出,《財劃法》修法二修未經委員會逐條審查即逕付二讀,並在黨團協商未獲共識情況下強行表決,也屬於違憲無效。根據《憲法》第 59 條與第 70 條,預算案應由行政院提出,立法院只有刪減預算的權限,因此《財劃法》二修的內容有明顯重大違憲,行政院當然可以拒絕副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