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修法勞動部偷天換日 薪資寫面議從罰30萬變6萬

發佈時間2018/4/19 03:37:00
最後更新2020/1/21 08:29:44

(中國國民黨立委、社福衛環委員會召委陳宜民今日排審並順利完成就業服務法的審查。攝影/薛翰駿)

立法院社福衛環委員會今(19)日完成就業服務法的審查,勞動部微調文字後通過中國國民黨立委林為洲的提案,規定雇主刊登求才資訊時,若薪資在四萬以下必須明確寫出職缺的最低薪資,不能只寫面議。然而,林為洲原本的提案規定雇主若違反可開罰30萬到150萬元,但勞動部會後向在場記者解釋時,卻將罰則換到較輕的同黨立委陳宜民提案,表示違法是開罰6萬到30萬元。也是今日會議主席的陳宜民知道後非常吃驚,指責勞動部怎麼可以這樣,強調協商時他會堅持應該採用林為洲的版本。

現行《就業服務法》第五條規定:

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一、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二、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三、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物或收取保證金。四、指派求職人或員工從事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工作。五、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或健康檢查檢體。

林為洲提案,在第二項雇主招募及僱用員工禁止的事項增加第六款:「工資為新台幣四萬元以下者,未公告或通知求職者或所僱用員工最工資。」,並同時將違反的罰則寫入現行法第六十五條,和違反現行法第一款、四款及五款一樣,可處三十萬以上到一百五十萬下。

同黨的立委、今天的會議主席陳宜民則提案新增第五條之一「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除高階工作外,不得僅標示薪資面議為廣告或公開揭示,需詳細載明薪資級距」,違反的罰則則寫在現行法第六十七條,和違反第二及第三款一樣,可開罰六萬到三十萬元。

勞動部今日於現場建議採用林為洲的版本,也提出建議的修正文字「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新台幣4萬元而未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並建議陳宜民的新增第五條之一就不用處理,陳宜民也同意。

林為洲表示,他自己也有找工作的經驗,求職者面試時都會被問希望的待遇是多少,但通常都答不出來,求職者通常根本不知道這個行業或是公司的待遇行情是多少,處於資訊不對稱,最常有的答案是「依照公司規定」,所以他認為雇主求職時應該最少要寫「兩萬七起」、「三萬起」這樣的文字,很高興勞動部願意從善如流,文字修正後意思和他的提案一樣,他同意採用。

此外今天也通過同條文增加不得以求職者或員工之「星座」及「血型」予以歧視。原本陳宜民的提案是星座、血型及命理,但勞動部表示三者都太過模糊,不願意予以採納,主張維持現行法,但陳宜民非常堅持,表示現在已經發生過雇主明講不用哪個星座的案例,法怎麼可以不修。勞動部長許銘春後來妥協,標示星座和血型比較客觀,應該可以加入,委員會也決議通過。

今天審查時因為親民黨團提案在二十四條應該給予津貼的弱勢對象加入本國長照服務員,但提案的親民黨團沒有立委在場,社福團體出身的民進黨立委吳玉琴委員也表示她有不同意見,陳宜民最後裁示本案其他條文雖然修正通過,但因為此條文仍須送交協商。

陳宜民受訪時指出,有關薪資寫面議的罰則應該要連同正文一起採用林為洲的版本才對,沒想到勞動部會直接跟在場的媒體解釋罰則是採用6萬到30萬元,「怎麼可以這樣?」,他在協商時會堅持應該採用林為洲的版本,裁罰30萬到15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