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返一例一休修法現場看看當初立委修改勞基法立場對照表

發佈時間 2017/11/16 18:06:00
最後更新 2020/1/21 08:28:16

大家所熟悉的「一例一休」勞基法修法是於2016年12月完成三讀,原意希望能減少工時,讓勞工有較多的休息時間。當時針對「國定假日」、「特休」、「換班間隔時間」和「週休二日」做了許多調整。近日勞基法再掀修法討論,戰場延伸至「七休一」是否該給予彈性、休息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特休到期時是否能延長至隔年、工時銀行、加班時數上限提高等。在本次勞基法正式進入立法院委員會討論前,讓我們重返2016年底一例一休修法現場,回顧當時的修法重點。

本篇修法分析著重於「增加勞工增加休息時間」,從「國定假日」、「特休天數」、「換班間隔時間」及「週休二日」四個面向,解析2016年底立委對勞基法的修法態度。

誰替勞工爭取最多休息時間?

從分佈圖可看出最後修法結果綜合了各提案提及的不同面向,吳志揚、親民黨黨團版本著重在國定假日與週休二日上,時代力量黨團著重於換班間隔時間與年資滿六年者的特休。鍾孔炤、林淑芬則著重於國定假日與年資未滿一年、滿六年者的特休上。

比較特別的地方是沒有一個提案針對滿兩年工作者的特休天數做調整,但修法後針對滿兩年者特休從七天增加至十天。反倒是提案有針對滿六年增加特休,且提案內容都是增加到21天,但修法後只從十四天增加到十五天。是因為工作年資少的年輕人比較在乎休假?還是工作年資多的人對休假較無感?

國定假日:針對七天假,誰保留誰刪除?

大多數人對七天假刪除或保留是無感的,此原因來自於大部分勞工的經驗是這七天假很久以前就沒有放了,所以認為刪不刪除差異不大。但很少人知道這七天假沒有放的原因。

針對國定假日,勞基法施行細則的應放假日有19日,內政部所定應放假節日有12日,兩者有七天的落差。根據勞動部第005056號函釋。該函釋提到雖然勞基法施行細則有規定應放假日,但是這這些應放假日經勞資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跟其他工作日對調。也就是說現在已經有週休二日的勞工,其中有七天週末休假,是來自於「勞資雙方協商同意」這七天假與工作日對調的結果。因此理論上當修法將一例一休正式納入勞基法時,等於已經失去「應放假日與工作日對調」的條件,因此七天假就應該重新歸還給勞工。

因此在修法立場上,若主張以內政部所定應放假日作為放假基準,視為刪除七天假。維持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者,視為保留七天假。所有提案中,只有行政院版本主張刪除七天假。

特休:年資不同,特休調整幅度大不同

特休是很多上班族的工作小確幸,利用特休安排長時間的假期讓自己放鬆充電。一例一休修法時,民進黨曾有砍國定假日但特休多給的說法,但實際上年資不同,增加的特休日也大不同。

鍾孔炤、林淑芬針對年資一年以下與五年以上的特休規定有比較大幅度的修正。時代力量則針對五年以上的特休有做修正。但從結果可看出,三年以下特休增加了三天,五年以上特休則只增加了一天。因此所謂「砍國定假日但特休多給」的說法,以等價兌換的角度來看是有待商榷的。

換班間隔時間:誰替輪班者爭取權益?

輪班者的休息時間不定,不像昭九晚五的上班族可以保障一定時數的睡眠時間,因此換班間隔時間等同決定了輪班者可以有多少的休息時間。在所有已進入委員會討論的提案中,只有時代力量黨團有針對換班時間做出明確的規範。

週休二日:一例一休 vs. 二例

若單純以落實周休二日作為標準來說,二例應是優於一例一休的選擇。時代力量、親民黨、吳志揚的提案都主張二例,行政院版本則主張一例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