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權時期大法官 300 份解釋檔案僅交出 9 份 促轉會喊話司法院以開放態度面對歷史

發佈時間 2020/9/28 12:17:16
最後更新 2020/9/28 12:17:16

當今大法官被稱為司法守護者,但在威權時期,卻屢屢是當時威權政府中國國民黨的獨裁助拳者。今(28)日促轉會舉辦相關研討會,解析向司法院調閱的 9 份威權時期大法官解釋相關檔案。不過威權時期累積 300 餘號的解釋,目前促轉會僅取得 9 份,其中人名還遭司法院遮蔽。對於司法院交出大法官政治檔案態度十分保守,促轉會副主委葉虹靈認為,這考驗司法體系如何自我糾正、重建憲法守護者形象。她感性表示,通常「時間」是轉型正義敵人,但換個角度希望時間流逝,也扮演一點正面角色,讓政府機構願意用更為開放的態度回顧歷史。

促轉會副主委葉虹靈(攝影/廖昱涵)

促轉會副主委葉虹靈(攝影/廖昱涵)

根據促轉會所徵得 9 份威權時期大法官解釋相關檔案,發現有威權時期有大法官用「總裁(即蔣中正)手令」遊說同事,干預解釋。甚至大法官遇到解釋困難,還需要函詢「黨中央」(即中國國民黨)意見。而通常時任中國國民黨籍的司法院長,不身為大法官卻可以參與、干涉大法官會議,不僅扮演平票時的關鍵角色,甚至讓被決議為「不受理」的解釋案起死回生。

針對大法官的政治檔案徵集,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局長林秋燕表示,司法院主張目前還未上路的《憲法訴訟法》新制有規定排除《檔案法》和《政府資訊公開法》。也主張用移交複製品而非原件,並遮掩法官名字。但她認為,《政治檔案法》立法過程中,已經充分考量與其他法律的扞格,《政治檔案法》有特別規定是適用所有機關,本身也是優先普通法適用的「特別法」。

林秋燕主張,《政治檔案法》明定政治檔案超過 30 年要解密,也規範公務員姓名不能遮掩,司法院應依《政治檔案法》執行檔案移轉。

曾參與《政治檔案法》立法的前民進黨籍立委尤美女認為,其實「政治檔案」的定義不僅有一定的時間規定,也明確指出必須涉及二二八事件、戡亂體制、白色恐怖才算。她質疑,司法院用還沒有上路的《憲法訴訟法》作為不交出政治檔案的理由,但這是兩個完全不相關的事情,司法院到底在顧慮什麼?

司法院大法官書記處處長許辰舟(攝影/廖昱涵)

司法院大法官書記處處長許辰舟(攝影/廖昱涵)

司法院大法官書記處處長許辰舟回應,司法院也認為政治檔案性質很特別,要優先處理,但也擔心會有「擴張解釋」的狀況。他表示,未來大法官書記處會繼續和檔案局研討可以列入政治檔案的範圍。希望在檔案公開跟評議秘密間做考量,依法處理相關檔案移轉。

許辰舟認為,政治檔案的廣泛定義下,會讓政治檔案的定義仍有模糊空間。希望針對是不是「政治檔案」有更細緻的討論,不能在這期間內的就要求全數移轉。目也盼對政治檔案做出限制利用,像是遮掩檔案中的人名。

促轉會副主委葉虹靈指出,雖然時間是轉型正義中很不利的因素,但另一角度來看,也可以讓討論的空間越來越大。期待時間的流逝,扮演一點點正面角色,讓政府機關用更為開放的態度回顧歷史。

葉虹靈強調,經由學者的分析,威權時期大法官解釋相關檔案身為「政治檔案」的定性已十分清楚。司法院適用《政治檔案法》相關規定,在未來的檔案移轉或者開放上依法執行,也要依法完成公務人員姓名該被揭露等規定。而威權時期的大法官解釋共有 300 多號,盼未來檔案徵集可以多和司法院協調。

中研院法研所副研究員蘇彥圖於稍早座談場次也指出,可以理解司法的機密權,但是否不應該無限上綱?遇到更大價值像是轉型正義或國家議題應該退縮?他認為,就連國家機密都有公開年限,司法院也應加以考慮。

台師大公領系副教授劉恆妏強調,以目前無法識別的情況下,無法釐清個人責任,就會變成某屆大法官的集體責任、集體負擔。她也指出,這 9 份解釋只是促轉會向司法院試水溫,後來從《總裁批簽》的研究中又發現 86 號解釋中有相當嚴重的黨政干預現象,甚至有大法官親自拿解釋文向總裁蔣中正報告,但司法院卻不願追加相關檔案。她希望若是未來有更多事證,司法院會願意公開更多政治檔案,她說:「不能只限於這九案吧!」

註解

1.《政治檔案條例》中明定,所謂「政治檔案」為政府機關、政黨、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所保管,自 1945 年 8 月 15 日起至 1992 年 11 月 6 日止,與二二八事件、動員戡亂體制、戒嚴體制相關之檔案或各類紀錄及文件。即使已裁撤機關的檔案也不能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