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21)日行政院院會通過社會矚目的「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落實婚姻平權。除特別情形外,草案大致準用《民法》有關婚姻、配偶之規定,也保障了配偶間醫療、社福、租稅等專屬權利。但反同團體仍不顧釋憲等於《憲法》的法律位階,堅稱公投已否決 748 號釋憲,痛批政府不顧公投民意,甚至表示同性婚姻「勢必擾亂人倫關係,擾亂社會」。
從釋字到公投 「748施行法」的誕生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作為法律名稱,有點長、有點特別,主要是為了兼顧大法官釋字與公投結果所生的產物。
2017 年,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做出第 748 號解釋,宣告《民法》「未保障同性婚姻」違憲,並要求於兩年內,也就是 2019 年 5 月 24 日前修改相關法律,否則同婚便可直接適用《民法》。不過對於法律是否要直接適用《民法》或者立「專章」或「專法」,大法官則沒有要求,交由立法院處理。
此舉讓反同團體極度不滿,接著在 2018 年發起三項自稱「愛家」實為反同的公投,其中包含要求《民法》婚姻限定一男一女、用婚姻以外方式保障同性婚姻,最後皆通過門檻。
而在期限將至的今日,專法名稱的戰場再度被開啟。為了到底該用「婚姻」、「伴侶」還是「配偶」,雙方再度爭執不休。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為了兼顧雙方和諧、減少社會在細部衝突,在昨(20)日晚間在臉書影片中宣布專法名稱定調為中性的「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避開反同與挺同方介意的名稱爭議,並實質保障同婚權益。
這樣的命名原則其實並非首創,也見於俗稱「兩公約施行法」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等近 20 項法律,並非前立法院長、中國國民黨立委王金平所表示的:「沒看過這樣的命名」。
修法重點:準用《民法》
在本草案中,包含同性婚的定義、成立年齡、形式、程序等。雙方有同居義務、能協議住所、分擔日常家務代理。在財產部分準用民法夫妻財產制,有債務連帶責任。
在親屬關係上,雙方互負扶養義務,收養另一半的親生子女準用《民法》收養相關規定,也準用《民法》親屬篇配偶相關規定,產生之爭議是用《家事事件法》處理。幾乎都準用準用《民法》有關婚姻、配偶之規定,以及保障配偶間的專屬權利。
針對無血緣收養、跨國同婚等未處理的問題,法務部長蔡清祥在行政院會後記者會表示,這次專法主要是為了回應大法官釋憲而做的初步處理。因為要解決的問題太多,總要「先踏出第一步」,之後再繼續修法解決相關問題。
草案後半段也特別述明:「任何人或團體依法享有之宗教自由及其他自由權利,不因本法之施行而受影響,仍得依法行使該等權利。」
挺同團體讚賞政院折衝處理
挺同團體雖然認為專法就是歧視,同婚應直接納入《民法》,但在公投結果如此懸殊下,也不得不有所妥協。面對這次政院的版本,挺同團體一致表示雖不完美,但讚賞政府在雙方折衝下的處理。
推動同婚修法的「婚姻平權大平台」在聲明中指出,政院的命名原則顯見承受許多反同方的壓力,並肯定實質內容保障同婚權利。
主導挺同公投辯論的伴侶盟也肯定行政院版在各方折衝下的命名,期待寫下亞洲第一的光榮。但伴侶盟也提醒,目前專法不允許同性婚姻「共同收養」,只能繼親收養一方的「親生子女」,保障未盡完全。而依照《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規定,若我國公民的外國伴侶的本國法律沒有允許同婚,可能因此無法在台灣結婚,也希望政府對此提出相應的配套措施。
不顧法律位階 反同團體堅稱:公投已否決748號釋憲
不過,面對行政院的「專法」回覆,推動同婚專法公投的反同團體仍然不滿意。他們甚至不顧釋憲等同《憲法》的最高法律位階事實,堅持公投結果便是代表已否決 748 號釋憲,還痛批政府罔顧公投結果。
發起反同公投的下一代幸福聯盟就在新聞稿中表示,公投結果就是否決大法官釋憲,法案名稱只是投機取巧、踐踏民意。甚至並要求應在《民法》婚姻章中增列條文,明確定義婚姻。
反同團體護家盟也在新聞稿中堅決反對同性婚姻法制化,並痛批準用民法等同修改民法,不符所公投要求。還認為條文中仍穿插「同性婚姻」的字眼,讓他們無法接受,而且同婚會讓親屬間稱謂模糊不清,甚至表示同性婚姻「勢必擾亂人倫關係,擾亂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