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對宗教捐款透明化 宮廟主委公開只能離婚

發佈時間 2018/4/2 00:36:00
最後更新 2020/1/21 08:29:17

宗教團體是否該適用《財團法人法》公開財報?南投龍善宮榮譽主任委員范思筠今(2)於立法院《財團法人法》公聽會中表示反對,表示宗教是輔助國家的重要夥伴,政府做不到的事需要靠宗教團體輔助,抨擊政府怎麼「現在一轉頭就要訂法跟你規範?」更爆料自己的捐款一直都沒有給丈夫知道,若信徒捐錢都要公佈,未來「要繼續做公益只有離婚一途」。

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在中國國民黨立委吳志揚等人提案下,要求《財團法人法》草案逐條審理前加開兩場公聽會以釐清是否有侵害宗教自由之嫌,今日為第一場。

反對理由百百款:怕被勒索、檢舉部隊橫行、恐被離婚

覺培法師出席《財團法人法》草案公聽會指出,若宗教團體公開財報,恐造成信徒被勒索綁架、侵犯隱私、檢舉部隊橫行的狀況。(攝影/廖昱涵)

范思筠說:「因為我的信仰,讓我每天工作14小時都不會累,我覺得我要做公益。」並指出不論做家暴安置、兒童中途之家等都要靠宗教團體,臺灣各宗教扮演輔導國家的要角,「我想台灣的宗教就是台灣軟實力,它扮演淨化人心外交工作。」

中華人間佛教聯合總會秘書長覺培法師也大力反對公開財報,她說因為有教友反映若公開捐款內容,恐成有心人士勒索、綁架的對象。覺培法師認為,政府捐贈的財團法人因涉及國安機密依法可不用公開財報,而宗教也有保護教友的義務。

除了怕信徒被勒索綁架外,覺培法師也指出每個人有自己的信仰隱私,宗教團體不應該擅自公開:「在家庭中有不同信仰,彼此保有有自己的隱私,家人都不願公開了,我宗教團體可以幫他公開嗎?這樣對信徒沒有安全感。」

覺培法師也認為,一旦宗教團體適用《財團法人法》公開財報後,可能出現「不法」檢舉部隊造成社會「亂象」。她指稱有一種跑遍街頭巷尾檢舉沒開收據的檢舉部隊,「讓政府很忙碌」。並說這樣恐怕「造成有一天我們神父、牧師、法師被檢舉,未來常常出現在法院,這都很莫名其妙。」

法師:宗教團體一直受監督甚至更自律 勿污名化

淨耀法師表示支持修法規範,但宗教不應與其他團體放在一起。並強調宗教界自身的戒律比一般法律更嚴格,社會不應污名化宗教團體。(攝影/廖昱涵)

覺培法師也自清,一直以來寺廟內部有信徒大會監督,若以人民團體方式出現也有會員大會監督,不論宗教團體出現的任何面貌都受政府監督。她希望政府不用要醜化的角度來看宗教信仰和團體,甚至有立委說宗教是「善霸」或覺得「好像寺院好像有什麼不可告人的」。

「人本來就有貪婪本性,所以事情要做好一定要有法的規範,這是必然性。」新北市佛教會理事長淨耀法師表示支持立法,只是把宗教團體與各個多元的財團法人放在一起似乎不妥,應予以分類。他再度強調:「我們宗教界有我們宗教界的戒律,這本來就民間的法律更嚴格,不要去污衊宗教的神聖性,宗教講奉獻,它不是佔有。」

學者:看不出排除宗教團體適用的正當性

對於宗教團體是否應有適用上的排除優待,淡江大學公共行政學系助理教授凃予尹則表示不然。他指出,有些宗教團體冠上「社團法人」的名稱,當然需要適用,這只是個「假議題」。並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凃予尹表示宗教團體「若真的有這麼了不起的特殊性」可以在特別法中規範,並指出《財團法人法》其實已是最低程度的管制。

凃予尹也質疑,如果只是涉及財務公開,到底有怎樣的正當性不該管?個人隱私的疑慮不是是只有宗教團體獨有,其他公益財團法人也會碰到,立法機關應該一般性的去設想公開與否。

內政部:宗教團體有特殊性 應適度排除

內政部常務次長邱昌嶽表示,內政部過去對於宗教團體,一直以來都是以「促進扶助」代替「管理監督」。但還是發生問題,為了宗教團體的發展,仍要以法規範。

邱昌嶽表示,應考慮宗教特殊性,在未來宗教專法的空窗期中,應該給予特別處理與考量,《財團法人法》部分規定應適度排除。並表示宗教專法「最後一哩路不遠了,請再給我們時間」。

吳志揚主持會議時也不斷發表意見:「宗教團體都很善良啦,不管他也會自己管,他們比任何人都愛惜羽毛」,呼籲宗教團體的管理跟世俗可能要有所不同,立法機關不要忽略宗教的基本教義和傳承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