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批民進黨不槍決王信福 廢死聯盟理事長兇槍無指紋法院不認錯典型冤案

發佈時間 2022/9/20 09:01:10
最後更新 2022/9/20 10:14:10

【沃草】記者朱乃瑩報導

上(8)月 22 日臺南發生殺警命案,中國國民黨在舉國輿論沸騰時,召開記者會點名現年 70 歲、全國最老的死刑定讞人犯王信福,從 1990 年教唆殺警至今 32 年仍未執行,痛批民進黨政府毫無執行力。但王信福案卻很可能是一起冤案。《流氓王信福》一書作者、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理事長張娟芬指出,王信福案幾乎沒有任何科學證據,判決採用開槍者陳榮傑的證詞作為證據,但王信福受審時,陳榮傑早已被執行(槍決),讓其證詞無從驗證;而對王信福本人的辯解,法院卻不予採信。

張娟芬嘆道,犯案的兇槍上根本驗不到王信福的指紋,但判決卻認定是因為「槍放了 30 幾年」導致指紋消失,這是冤案中典型的「有罪推定」思維,即便調查結果對被告有利,法院也不願意認錯。

作家、廢除死刑推動聯盟理事長張娟芬,曾拍攝紀實電影《審判王信福(2020)》、寫作《流氓王信福(2022)》。上週三(15 日)在一場學術單位的閉門討論會上,以死刑犯王信福為例,探討臺灣司法制度。(攝影/朱乃瑩)

作家、廢除死刑推動聯盟理事長張娟芬,曾拍攝紀實電影《審判王信福(2020)》、寫作《流氓王信福(2022)》。上週三(15 日)在一場學術單位的閉門討論會上,以死刑犯王信福為例,探討臺灣司法制度。(攝影/朱乃瑩)

1990 年,剛滿 18 歲的陳榮傑在嘉義「船長卡啦OK」開槍打死兩名警察。陳榮傑在 1992 年被判死刑定讞,並於同年槍決。同案被告有在場的嘉義地方角頭王信福、李慶臨,其中李慶臨被認為交付凶槍,因持有槍枝被判 5 年,後因減刑只判 2 年半;王信福則被認定教唆陳榮傑開槍。

1990 年案發時,陳榮傑與李慶臨接受審判,到 1992 年就三審定讞,王信福則逃亡到 2006 年被捕,當時距離案發時間,已過 16 年。從 2006 年至 2011 年,王信福案件共被發回更審三次。張娟芬說,在王信福被捕前,刑事訴訟改革通過了交互詰問制度,應該可以假設王信福可接受公平審判,且更審三次也令人以為「有錯可以抓出來」,但事實卻不然。

張娟芬指出,由於科學證據與在場證詞,都指向開槍者是陳榮傑,因此審判王信福的關鍵,在於他是否有命令陳榮傑開槍,但「在 15,000 字的判決裡,只有 119 字的證詞提到是王信福下令!」不但都是來自開槍者陳榮傑的證詞,且是在陳榮傑同一次留置偵訊時,做的兩份警詢筆錄。

「關鍵證據稀少、跟其他證人的證詞相矛盾,甚至跟陳榮傑自己的證詞都前後矛盾!」張娟芬直言,從陳榮傑的角度,如果共同被告王信福的罪責多一點,他的罪責就會少一點,很多司法冤案都有類似的情形。

關鍵證人早已槍決 缺乏「真實性擔保」的證詞仍成判死證據

根據張娟芬的整理,陳榮傑第一次筆錄承認開槍打死兩個警察;後來說第一槍是王信福開的,他只有開第二槍;再後來是「王信福扶著我的手肘,大聲叫我『結掉那兩個(警察)』!」之後陸續出現「我眼睛閉著,是王信福瞄準的」、「我在睡覺,醒來時迷迷糊糊,不知怎樣就開槍了」等更荒謬的版本。陳榮傑的故事版本不斷變遷,自己前後矛盾,而且與其他所有證人講的都不一樣,在場的酒客、服務生都說看到年輕人(陳榮傑)開槍,但沒有人說,有中年人(王信福)站在身後、扶著他的手肘,也沒有人說聽到「大聲命令」。

張娟芬強調,王信福受審(2006)時,陳榮傑早已被槍決(1992),不可能出現在法庭上,也就無法對其證詞進行「真實性擔保」。他說明,證詞這種「供述性證據」,需要透過一定機制,釐清證人是否說實話,通常第一種「真實性擔保」是交互詰問,由檢辯雙方從不同立場詰問證人,逼出真相;第二是證人具結擔保,若在法庭上說謊,會有偽證罪責;第三是法官直接審理。

陳榮傑的證詞有疑點,反而王信福的辯解更為可信。王信福供稱「陳榮傑是李慶臨(提供槍枝者)的小弟,不是我的」,這一點獲得在場其他酒客證實,判決也予以確認。

第二,王信福指李慶臨兄弟曾因賭博罪,被兩名警察(死者)逮捕,因此有動機。證據表明,李慶臨兄弟確實有賭博罪前科,但無法證實逮捕者是否為被害的兩名警察,因此王信福的自辯,僅能算部分證實。

第三,王信福說自己沒有摸過凶槍,要求驗指紋。由於判決認定王信福把槍交給陳榮傑,但對於槍上驗不出王信福的指紋一事,卻說「因為已經放了 30 幾年,指紋已經不見。」張娟芬無奈表示,這是冤案中典型的「有罪推定」思維,即便調查結果對被告有利,法院也不願意認錯。

張娟芬也指出判決其他荒謬的地方,足以推翻大眾對於司法「精確」的想像。首先是凶槍在判決中先是「右輪手槍」,後面卻變成」「左輪手槍」,矛盾從歷次審級延續下來,司法體系內無人發現。

其次,有一位證人(酒客)做出對王信福不利的供述,但後來自陳是受到警方刑求,判決對此說:「所謂刑求僅是『警察把我眼睛矇住,打我一下,讓我滾下樓梯,受點擦傷而已。』」認為不致於因此讓證人改變證詞。張娟芬詫異大喊,「滾下樓梯,這樣只是『而已』?」強調王信福案的判決是很好的例子,「可以看到什麼案件會被判死刑、會有怎樣品質的判決。」

註解

  1. 交互詰問:刑事訴訟法於 2003 年經過大幅修正,第 166 條相關條文引進了英美法系的「交互詰問」制度,旨在透過一定程序,讓檢、辯雙方可以直接對證人問話,以釐清真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