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原勞基法32-1條加班一比一換補休怎麼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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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8/1/18 03:19:00
最後更新2020/1/21 08:28:54

蔣萬安(右2)版本的依照加班費率換補休時數,遭到民進黨立委鍾佳濱(左1)、何欣純(左2)以「難計算」反對,勞動部長林美珠(右1)也認為不符現今慣例,最後《勞基法》32-1以民進黨版三讀通過。

此次《勞基法》修法在不斷電二、三讀後「突然出現」32-1條加班換補休法制化,又引起社會輿論譁然,紛紛質疑可能導致加班費、補休兩頭空。該條原為中國國民黨立委蔣萬安所提,希望能讓加班換補依照加班費率加成計算、年末未休完需發還加班費。在1月8日的黨團協商中,民進黨對此原無強烈反對,承諾再行修正法條,看似有轉圜餘地。但在隔天,民進黨提再修正動議後卻走樣,不僅加班換補休以一比一計算時數、期限還由勞資雙方協議,民進黨立委何欣純、鍾佳濱等人以「難計算」為由高聲反對,最後在無共識下,蔣萬安甚至有意撤回該條,但最後仍照民進黨版三讀通過。

究竟,黨團協商中到底發生何事?跟隨《沃草》一同還原協商中的攻防!

1月8日的《勞基法》黨團協商中,蔣萬安說明他提出新增32-1條的立法原因。他表示,自2015至2017年8月底統計的《勞基法》違法項目來看,雇主最常犯的就是不願給加班費。而實務上,雇主利用各種方式要求勞工把加班時數換成補休,但卻造成勞工累積了許多補休卻沒時間放,最後甚至不了了之的雙重剝削慘況。

因此,他的提案明定加班換補修要比照加班費費率加成, 若沒休畢,在年度終了或契約終止時,雇主還是要支付加班費,讓加班費和補休都看得到、也吃得到。

勞動部長林美珠回應,照現行法規,延長工時或休假日出勤需給加班費是原則,而補休是例外,補休的期限、標準,甚至未休畢的處理狀況過去都交由勞資約定處理。她認為,該法立意良善,但因和慣例不同,尤其「按照加班費率來做補休天數的計算」更容易起爭議,須再考量。

針對加班費被換成補休後可能放不到的狀況,現場分成兩派意見。一派如蔣萬安堅持實務上就是有這種狀況,也有另一派如民進黨黨鞭柯建銘所堅持,認為「這個邏輯是不可能發生」。

勞動部長林美珠坦承,加班換補休目前的確因為沒有罰則,所以也有不了了之的情況。(攝影/廖昱涵)

就在雙方僵持不下時,林美珠則坦承,實務上的確有蔣萬安所說的情況,勞工換成補休後,由於已經「轉換債務給付的方式」,的確沒有後續未休畢的懲處規定甚至因此不了了之。

中國國民黨立委李彥秀也發言贊成蔣萬安版,她認為休息日加班與平常日的加班,加班費率就不一樣,若休息日的補休卻未加成,是「不對等的」。

而主持協商的立法院長蘇嘉全似乎無法理解蔣萬安加班換補休的加成概念,但裁示勞動部應把該還的假、加班費還給勞工並修改法條、避免弊端後再行討論。柯建銘也秉持「大家先講講看 」、「沒有要現在決定」的開放態度,讓該條似乎有了轉機。

經過一晚,1月9日勞動部帶著修改後的32-1(也就是最後三讀的版本)回到協商室並交由民進黨黨團提案,與蔣萬安版有明顯出入,其中最大差異在於:加班換補休時數一比一、補休期限由勞雇雙方定之。且民進黨立委鍾佳濱、何欣純也於此時加入反對蔣萬安版的戰局。

在議事人員宣讀民進黨黨團32-1再修正動議條文後,蔣萬安先是感謝蘇嘉全願意接受修正,但他仍強烈建議應照他的版本,將休息日加班換補休應按加班費率來換算同比例的時間。

鍾佳濱聞此則跳出來反對,表示如果《勞基法》用得太複雜,在實務的管理上會有麻煩,尤其中南部中小企業,並不如臺北大企業有專門的人資去管理。他認為金額可以照加班費率算,但補休時數「一比一在管理上才是方便的」。

鍾佳濱表示,他完全理解蔣萬安等人的顧慮,為何在休息日加班,給錢有加成、換補休就沒加成?但他說:「這是勞工的決定 」、「勞工如果決定休息日加班要用補休,他們就知道這是一對一的補休」。

民進黨立委何欣純、鍾佳濱皆表示,《勞基法》若計算方式零碎化,南部中小企業主可能難以計算。(資料照 /蕭長展攝影)

「現在光是 (加班費)1.33、1.34、1.66、1.67的計算方式就已經很零碎了。」何欣純也高分貝附和,表示蔣萬安版的計算更加複雜,雇主可能不會算:「八成以上的中小企業沒有人資處、沒有人資長、沒有管理人事的小姐幫你計算這個,而且可能連電腦系統裡面也都沒有,我不是說不能算,連我們在這裡用講的 、用人工計算都可能算錯了,你認為那些中小企業有可能算得完全正確嗎? 」

林美珠也解釋,昨天僅聽到蘇嘉全指示要給假,但不用加成計算時數,所以才會如此修正。此外更語帶得意表示,昨天的討論中並無罰則規定,但勞動部「很負責任」的加上需照違反《勞基法》24條論處。

但蔣萬安仍堅持:「如果加班1天就換1.33天」,而計算方式在技術上絕對可以克服。他說明,休息日加班用一比一的方式換補休對勞工非常不公平,勞工「加班的時候,對他的身體、心理是很大的負荷,所以他多工作的這幾個小時,我們要多給他一點加班費。同樣地,你要他換補休息的時間,就要給予他較多的時間可以補回來。」

蔣萬安說明,若照老闆的利益考量,當然是叫員工補休划算,「所以實務上就是不斷用各種方式,不給勞工加班費,讓他們換補休。 」

此外,蔣萬安也指出,民進黨版的「補休期限由勞雇雙方協商」應改為由勞工自行決定,並訂定期限。畢竟臺灣勞工明顯處於弱勢,若交由勞資雙方協商,難免讓資方有無限期延後的漏洞可鑽。

蘇嘉全對於勞資協議部分沒有回應,但認為「期限」可以再討論,並傾向比照特休假可遞延一年辦理。但民進黨立委林淑芬則認為,這種休假和特休不一樣,表示「加班工時會在瞬間增強工作強度」,不能遞延到一年如此之久,必須在密集工作後趕快讓勞工補休、恢復體力「不休會生病!不是為了出去玩」,建議以一個月或一季為限。

但蘇嘉全並不完全認同,在宣布給勞動部時間思考後,轉而協商其他條文。蔣萬安則持續表達無法接受,並在協商最後重申:「與其如此,不如就不要換補休,強制就給加班費,不要讓換補休成為資方不給加班費的巧門」,但僅換得蘇嘉全一句:「我瞭解,這也是一個思考的方向」,在之後的協商中,32-1就未再被提及。最後,院會在1月9日協商後一字不改、二讀民進黨團的32-1再修正動議,1月10日則完成整部勞基法的三讀。

最後三讀的條文文字中沒有如林美珠於協商中承諾會加註的補休確切期限,也讓社會詬病條文漏洞百出。林美珠則於修法後的記者會上表示,將會於施行細則中明定之,目前傾向以一年為限。但三讀通過後的32-1法條文字其實沒有授權勞動部以細則拘束勞雇協商的補休期限,其實際的法律拘束力,也留下巨大的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