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需要修國安法處罰武統言論內政部次長讓敵人攻擊成本提高阻止民主自由崩壞

發佈時間2026/4/1 10:00:57
最後更新2026/4/1 10:22:10

【沃草】記者何宇軒報導

中國配偶徐春鶯涉嫌替中國統戰單位滲透台灣、干預台灣政局,遭檢察官起訴後,案情震驚台灣社會。除了私下的滲透破壞,許多中國配偶及中國在台協力者也多次公開宣揚武統、鼓吹戰爭,政府卻面臨無法可罰的困境。

行政院其實已經提出相關修法,但遭到藍白聯手封殺。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上週四( 3 月 26 日)舉辦第二場《國家安全法》修法公聽會。國安法修法內容包括對於鼓吹戰爭(武統)的言論,可處 10 萬元以上、100 萬元以下罰鍰的行政罰規定,有人質疑,由行政機關來認定武統言論違法,是否有僭越司法權的疑慮,以及既然已經有刑法外患罪,那為何還要增加行政罰?

本次《國安法》的修法內容,是行政院為遏止「境外敵對勢力」對國家主權及安全之威脅,於去(2025)年底推出《國安法》修法等「國安十三法」修法與立法的草案,重要內容包括:

  1. 明文處罰「參與組織」的危害國安行為
  2. 現役軍人或公務員犯法加重其刑至 1/2 ,並提前剝奪退休金
  3. 明定受境外敵對勢力所吸收在地協力者或中間人責任
  4. 鼓吹戰爭(武統)言論,可處 10 萬以上、100 萬以下罰鍰
  5. 網路服務提供者,課予防止鼓吹戰爭言論及妨害國安錯假訊息繼續散布之義務

因應此次修法,立法院舉辦了兩場公聽會。《沃草》曾報導第一場 3 月 19 日的公聽會(詳見相關連結)。

傅馨儀指出,國安法修法的行政罰,屬於前端預防性管制、早期遏止。(攝影/何宇軒)

《刑法》外患罪曠日廢時且動輒死刑、無期徒刑 《國安法》行政罰能早期遏止也更符合比例原則

由於目前刑法已經有外患罪的規定,有意見質疑,國安法修法針對鼓吹戰爭言論增設行政罰,是否有必要?律師傅馨儀認為,刑法外患罪是事後懲罰、是以結合境外勢力、通謀開戰為前提,如果要達到這個前提,國家才會介入的話,民眾應該會非常害怕。

傅馨儀指出,國安法修法的行政罰,屬於前端預防性管制、早期遏止,處 10 萬元到 100 萬元罰鍰。相較之下,刑法外患罪動輒就要判人死刑、無期徒刑,反而更加嚴峻。再加上刑法曠日費時、舉證又較為困難,所以她認為國安法修法還是有其必要性,也比較合乎比例原則。

在機關意見方面,法務部的書面資料提到,鼓吹戰爭言論,未必符合刑法外患罪的構成要件,因為刑法外患罪的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有「使外國對我國開戰」的意圖、客觀上有「聯絡、協議」等通謀行為。

陸委會法政處處長周鳴瑞則表示,行政罰的設置是針對具備危害意圖的公開行為進行即時管理,確保國家安全防護網的有效性,相關行政處分都必須符合正當程序,受處分者也能夠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救濟,由司法機關進行最終的實質審查,所以沒有行政權僭越司法權的疑慮。

律師廖國翔則表示,這次修法有人質疑,由行政機關認定鼓吹戰爭的言論違法,然後處以行政罰,是否僭越司法權、違反人權。他認為,若違反法律上義務而要加以制裁,究竟要採刑事罰還是行政罰,在司法院釋字第 517 號解釋,已經清楚說明,這都是立法裁量的權限。

廖國翔反問,如果採取行政罰就是違憲,難道現在各種行政罰,例如交通罰單也都違憲嗎?即使行政機關裁罰之後,當事人若有不服,也還是可以提出訴願、依照行政訴訟法提起救濟。當行政機關作成處分,最終也應該由司法機關進行實質的調查,確保行政權行使,有沒有違反法律的界線與憲法上的人權保障。

廖國翔認為,言論自由的核心應該是要促進公眾思辨、溝通意見、尋求真理,而不是淪為散播仇恨與鼓吹戰爭的工具。(攝影/何宇軒)

裁罰鼓吹戰爭是侵害人權?言論自由應促進公眾思辨

本次修法的另一項爭議,是關於修法針對鼓吹戰爭進行裁罰,是否會侵害言論自由?廖國翔認為,言論自由的核心應該是要促進公眾思辨、溝通意見、尋求真理,而不是淪為散播仇恨與鼓吹戰爭的工具。從內政部的報告也指出,正常言論自由的範圍、對時事政務的評論,都不在本次國安法修法的範圍內。

只有當言論已經達到鼓吹戰爭的程度,也已經在協助境外敵對勢力鼓吹戰爭的時候,才會不具備公共思辨的意涵,這時候當然就不能以言論自由、政治表意自由來阻卻違法。

廖國翔強調,國家當然應該給予言論自由最大限度的保障,但也不意味著任何的言論均應該受絕對的保障。在符合《憲法》第 23 條的要件下,還是可以對言論自由進行一定的限制。

傅馨儀舉出四項客觀指標,來區分「危害國安故意」與「政治表達自由」。例如在內容方面,要看是否具體鼓吹武力、推翻憲政秩序、明顯超出政治批評範疇;在脈絡方面,須檢視言論發表時間(如是否在危機期間)、地點(是否公開動員)、對象(如針對軍事人員)是否形成高度危害關聯;在系統方面,是否為反覆性、有組織的規模化散布,而非單一偶發性表達;最後,也必須檢視是否有客觀跡象顯示受境外敵對勢力資助、指揮或協調。

在機關意見方面,內政部政務次長馬士元認為,有人認為國安法的修法,是對於言論自由、政治自由表達的限制,他認為這是「不切實際、文青的幻想」,因為他們現在要做的,是讓敵人的攻擊成本提高,也要提高嚇阻力,阻止民主自由制度的崩壞。

陸委會代表周鳴瑞也援引《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表示,任何鼓吹戰爭的宣傳應以法律禁止之,而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也認為,這些禁止措施與該公約第 19 條規範的言論自由權完全相容,顯示以法律禁止鼓吹戰爭言論,並沒有侵害言論自由的問題,而且我國訂有《兩公約施行法》,相關立法當然有其必要性。

註解

  1. 《刑法》第103條
    通謀外國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該國或他國對於中華民國開戰端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 《憲法》第23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