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身份法排除平埔族西拉雅人 法官看不下去提釋憲是他們的錯還是社會的錯

發佈時間 2022/6/28 11:40:46
最後更新 2022/6/28 11:40:47

【沃草】記者朱乃瑩報導

84 名平埔族西拉雅族人在 2009 年申請登記為原住民,卻被原民會否定,他們提起行政訴訟,一路打到釋憲。本(28)日憲法法庭進行言詞辯論時,聲請釋憲的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林秀圓感性指出,當年法制並不健全,對原住民族的污名、歧視層出不窮,人們因此不敢登記為原住民,「當年不知道要登記,或者不敢登記,導致今天不具備原住民身份,到底是他們的錯還是社會的錯?」

許多原住民反對納入平埔族,據《聯合報》報導,花蓮縣 10 名原住民議員昨(27)日共同聲明指,現有原住民族從未拋棄祖先給的身分,但平埔族長期妥協、放棄(登記身份),大部分已深度漢化,不該納入平地原住民行列。

聲請人代表、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法官林秀圓(資料來源:憲法法庭)

聲請人代表、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法官林秀圓(資料來源:憲法法庭)

憲法法庭本(28)日召開西拉雅族釋憲案之言詞辯論。本案源於《原住民身份法》第 2 條第 2 款規定,「平地原住民」要件包括:一、臺灣「光復」前原籍在平地行政區域內;二、戶口調查簿登記其本人或直系長輩為原住民;三、在鄉鎮市公所登記為平地原住民。」臺南縣政府(現為臺南市政府)於 2009 年頒布要點,受理平埔族人登記為平地原住民,萬淑娟等 84 名西拉雅族人依相關辦法登記,但原民會認為,該法所稱登記,僅限於「臺灣省政府」於 1956、1957、1959、1963 年起辦理之 4 次登記,因此臺南縣政府開放登記為無效。萬淑娟等人不服提起訴訟,一路打到北高行更一審,北高行法官林秀圓認為《原住民身份法》規定有違憲之虞,提起釋憲。

60 年前未登記就不是原住民族? 原民會推給「憲法已決定」、西拉雅律師批「人格沒有時效」

原民會律師李荃和認為,1991 年啟動歷次修憲時,修憲者已經過充分討論,將原住民族參政權保障席次,限於山地、平地原住民各 3 席,是基於當時的原住民族人口認定,也排除納入平埔族,強調這是憲法有所決定,而《身份法》是落實憲法。李荃和也強調,原民會肯定西拉雅族文化,因此支持另外以立法規劃屬於平埔族的認定機制與權益體系。

臺南市政府代理人、中正大學財經法律系教授黃俊杰認為,西拉雅族本來就是原住民,為西拉雅正名是國家的義務,而《身份法》規定侵害臺南市政府的地方自治權限,也造成原住民族之間不合理的差別待遇。另一位代理人、逢甲大學土地管理學系副教授辛年豐補充,既有規定是為了行政便宜(便利),基於這個目的,對西拉雅族與法定原住民族造成差別待遇,說不過去。

臺南市長黃偉哲(第二排左一)也出席關心。

臺南市長黃偉哲(第二排左一)也出席關心。

「血緣與身份是與生俱來,人格權沒有時效,不該因為某個時間沒去登記,就不見了!」本案 84 名西拉雅族的代理人律師陳怡君,本身也是西拉雅族,他強調,西拉雅語是臺灣第一個文字化的原住民語言,在荷蘭時代就用羅馬字拚寫出「新港文書」,目前也仍持續使用西拉雅語,呼籲「殖民文化應該走入歷史。」

另一名代理人律師蔡維哲說,過去殖民者將原住民分為「生番」、「熟番」、「山地原住民」、「平地原住民」,而在立法時,西拉雅族沒有民意代表可以為自己發聲。他形容說,「西拉雅族語言、文化已經在加護病房,但現行制度卻優先保護普通病房的法定原住民,價值判斷顯然失衡!」

蔡維哲批評,原民會主張西拉雅人在當年未登記,是自願放棄原住民身份,但當年臺南縣政府根本沒有張貼公告,更別說挨家挨戶送達相關資訊,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他也提到,在平地原住民中, 日治時代戶籍註記為「熟(番)」的賽夏族、邵族、葛瑪蘭族現在都已可登記為平地原住民,同樣為「熟」的西拉雅族,也應該可以。

學者謝若蘭:當年修憲排除平埔族,是因國民黨害怕失去正當性

諮詢專家、東華大學原住民族學院教授謝若蘭指出,原民會說原住民族不包含平埔族,是民主化後修憲的意旨,但當時的時空背景是,佔多數的中國國民黨認為,承認平埔族等於將「中華民族」視為外來民族,讓蔣介石政權在臺灣缺乏基礎,才沒有通過。謝若蘭特別指出,現任原民會主委夷將·拔路兒作為當時原運健將,還曾撰文指出,臺灣原住民族應包含平埔族。

諮詢專家、東華大學原物民族學院教授謝若蘭,本身也是西拉雅族。

諮詢專家、東華大學原物民族學院教授謝若蘭,本身也是西拉雅族。

另就《原住民身份法》而言,謝若蘭認為該法規定的要件,並沒說登記為原住民有期限,原民會卻自行解釋說,僅限於 1950 年代的 4 次登記,禁止補登記,有逾越上位法的嫌疑。

「現行登記要件就是違憲!」諮詢專家、東華大學法律系主任蔡志偉也認為,現行法有關「山地原住民」、「平地原住民」的分類是源於日本統治時代的殖民主義,建議大法官一併思考分類是否合宜。

諮詢專家、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副研究員詹素娟說明,1950 年代,「臺灣省政府」為了因應省議員與縣長選舉,匆匆推出《山胞身份登記辦法》以製作選舉名冊,且當時正值全球冷戰年代,「中華民國」為了凸顯與對岸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有所不同,要強調臺灣是「單一中華民族」,認為臺灣沒有族群之分,只有居住地(山地、平地)的差別,在山地採取保護主義,強制登記為「山地山胞」,平地則預期「平地山胞」會逐漸變為一般平地人,採取申請登記,並沒有要積極處理平埔族身份認定的問題,與當代注重人格權、平等權、文化權的原住民身份法理念完全不同。

大法官詹森林詢問原民會,如果要另外立法規範專屬於平埔族的認定機制與權益體制,卻排除其憲法權益,會不會另起違憲爭議?大法官黃昭元則指出,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針對立委名額寫到山原與平原兩種原住民,但沒有規定「誰是原住民」,原民會是認為憲法鎖定的是原住民身份,還是鎖定立委名額問題?

原民會代理人李荃和說,1950 年代對「山胞」的標準雖然不是基於多元文化的思考,但在民主化後,歷次修憲與立法都經過充分討論,鎖定了特定的價值,「不是說西拉雅族就沒有資格,但當時修憲者有他們預設要保護的對象。」如果要打破這個憲法價值,他也支持修憲將平埔族納入第三種原住民族分類,而在參政權以外的其他權益,可能則是透過立法。

原住民族委員會訴訟代理人、律師李荃和。

原住民族委員會訴訟代理人、律師李荃和。

西拉雅族訴訟代理人林永頌律師說,增修條文第四條確實沒有定義平原、山原,修憲是要落實進步思想、多元文化,原民會主張沒有根據,更批評「現在是討論憲法問題,不是修憲議題,(原民會)推給修憲是不負責任!」

林永頌說明,西拉雅族親訴求該族是平地原住民,但身份與法律權益可以分開討論,沒有一定要綁定,對於立委席次也沒有堅持,但族親認為至少在地方議會要有發言權、參政權。

結辯時,原民會主委夷將說,他當年投身原運時,確實主張修憲明定平埔族群是原住民族,但國民大會投票否決,他也予以尊重,但為了保障平埔族群權益,行政院曾召開五場座談,搜集平埔族意見,包括萬淑娟等人都同意修改《原住民身份法》增列平埔族,而非爭取平埔族成為平地原住民,「這是平埔族的共識!」強調還是應該透過修法或修憲,保障平埔族群權益。

原住民族委員會主委夷將·拔路兒(Icyang Parod)。

原住民族委員會主委夷將·拔路兒(Icyang Parod)。

聲請人林秀圓法官感性指出,當年法制並不健全,對原住民族的污名、歧視層出不窮,人們因此不敢登記為原住民,「當年不知道要登記,或者不敢登記,導致今天不具備原住民身份,到底是他們的錯還是社會的錯?」強調不能因為修法艱困,原民會就捨棄義務。

他也批評,行政院在 2017 年通過修正草案,增訂平埔族為第三種原住民身份類別,原民會也說列為優先草案,一直說要用修憲、修法,而不是透過釋憲來處理,「我也很期待,但等了兩年,還是沒辦法,我才會聲請釋憲!」

臺南市政府代理人謝祥楊律師強調,身份是基於血緣,不是國家的恩賜,系爭規定封鎖沒有規定的原住民與後代取得身份的機會,應視為違憲。他也強調,資源分配、選舉制度、民代席次等,都可透過配套措施解決,不應為此剝奪原住民族取得身份認同的權益。

審判長、司法院長許宗力裁示,將於言詞辯論結束後三個月內宣判,必要時延長兩個月。

註解

  1. 憲法法庭即過去之大法官會議,擁有解釋憲法、宣告政黨違憲解散等權利,2018 年舊制《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改制為《憲法訴訟法》,並自今(2022)年起實施。根據新制,憲法法庭認為有必要時,可以通知當事人、關係人到庭說明,併得指定專家學者提供意見。
  1. 總統、副總統彈劾與政黨違憲解散案件,必須進行言詞辯論,其他案件則未必,而言詞辯論必須有 2/3 大法官出席,未參與的大法官,不能參與後續評議與裁判。依法,言詞辯論終結後三個月內宣示裁判,必要時得延長兩個月。
  1. 2005 年第 7 次修憲,通過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包含立委席次減半(225 席改為 113 席)等議題,與本案相關者為立委「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選出 3 席立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