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關立委問政品質的立院助理,在現行制度預設的月薪竟不超過三萬元。
撰稿/薛翰駿
立法院在2016大選後多數黨輪替後,不僅委員會不像過去常常中午就散會或是休息,這屆不但幾乎都會開到法定時間超過五、六點,甚至也出現多次加班審查法案的狀況。第一會期尾聲還因為國民黨提出海量預算杯葛案,甚至出現打算不斷電開會87小時的狀況,這個會期原本也打算加開臨時會到除夕夜前,可說是有史以來最拼的一屆。
除了螢光幕前的立委,由於本屆立院也有很多318運動參與者進入立院擔任助理,因為他們在社群媒體的聲量,也使得大家更注意到在立委背後、實際負責質詢內容與法案草擬的國會助理工作。
但令人吃驚的是,照現行制度與立院編列的預算,實際上負責擬定關係2350萬國民權利義務的法律;也攸關立委問政品質的立院助理,立法院預設給予助理的薪水一個月竟不超過三萬元!以這份工作的辛勞程度與對民主政治的重要性而言,這樣的薪資明顯不夠,若我們在對比其他先進民主國家的國會助理制度,會更令人感到臺灣立院助理薪資與制度的不足。
沃草透過現行立院助理薪資制度的討論與96份匿名問卷及13位個案訪問,將分別從制度法規、工作狀況、薪資行情及與美國與日本國會助理制度的對照,分四個面向來討論攸關我國立法品質的國會助理待遇與制度問題。
委員助理經費一個月編41萬2、聘14人為上限,等於預設每人月領不到三萬!
立法院的公費助理其實又分為屬於黨團的「黨團助理」與屬於個別立委辦公室的「委員助理」,有關黨團及立委聘請公費助理的法源依據在《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及第33條:
第32條條文:
「立法委員每人得置公費助理八人至十四人,由委員聘用;立法院每年編列每一立法委員一定數額之助理費及其辦公事務預算。公費助理與委員同進退;其依勞動基準法所規定之相關費用,均由立法院編列預算支應之。前項立法委員辦公事務等必要費用之項目及標準如附表,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33條黨團助理的相關條文:
「各黨團置公費助理十人至十六人,由各黨團遴選,並由其推派之委員聘用之;相關費用依前條之規定。」
從條文來看,我我們可以發現,法律只有規範立委及黨團可以聘用的助理人數,但沒有明確規定所謂「一定數額之助理費」是多少,立委助理的待遇實際上是由立法院每年提出的預算所決定。
我們翻開甫完成三讀的立法院106年度(2017)的預算書,立法院明年整體的預算是34.9億元,其中有7.7億元是屬於公費助理經費,和去年(2016)的預算一模一樣。7.7億的經費中,屬於「黨團助理」的有3200多萬,剩下的7.4億元則屬於「委員助理」。黨團助理及委員助理的經費又各自再細分為「民意代表待遇」、「獎金」及「加班值班費」。
「民意代表待遇」一年一共有5.58億,分給113席立委後,每個辦公室一個月有41萬2000元,獎金一年一共有6900多萬,每個辦公室一年會有61萬8千元,而加班值班費則有1.1億元,各立委辦公室每個月有8萬多元。
「民意代表待遇」其實就是助理每個月的薪水,卻用了「民意代表待遇」這個名詞,這也是很多人會誤以為立委助理待遇也是立委薪水一部份的原因。事實上,立法委員實際的薪水按照立法院的規定,每個月約在19萬元左右,加計年終獎金年薪也只有250多萬,而不是網路常常流傳的900多萬。預算書中的「獎金」是助理每年一點五個月的年終獎金,「加班值班費」則是給予助理超時工作的加班費。
公費助理薪資獎金和值班費都必須實報實銷,以助理個人名義向立法院登記與申請,每月薪資直接由立法院戶頭匯入助理戶頭,不需要透過立委或黨團轉手。
國會助理中真的有人只領兩萬多!最多人領三萬二到三萬五!
在我們的問卷中,我們將助理概略分為四類,分別是負責法案草擬與質詢稿準備的「法案助理」、負責辦公室行政、委員行程安排與媒體聯絡等辦公室核心運作工作的「行政助理」,區域立委一般都會聘請的「選區服務助理」以及負責統籌助理工作的「辦公室主任」,除了選區服務助理之外,其他三者多在台北的立委研究室工作。
在我們的問卷填答者中,整體九十六位受訪者中,薪資的眾數(最多人領的)為三萬二到三萬五,中位數則落在三萬五到三萬八。其中以選區服務助理的薪資最低,中位數在兩萬三到兩萬六,甚至有人只領兩萬多塊。普遍被預期待遇較高的法案助理薪資中位數約在三萬五到三萬八,但也有只領兩萬三千到兩萬六的法案助理。行政助理的薪資中位數則在兩萬九到三萬五,辦公室的主任則幾乎都有在五萬以上,但九位填答中也有一位薪資落在四萬四到四萬七。
九十六位填寫問卷的國會助理中,薪資的中位數落在三萬五到三萬八。(製圖:洪國鈞)
國會助理適不適用勞基法?當然適用!
此外,包含我們訪問的助理在內,很多人都很疑惑,立法院的公費助理適不適用勞基法呢?其實我們一開頭提到的立院組織法已經明確指出公費助理適用勞基法並須依法編列相關經費,勞動部不適用勞基法的行業與職業中,也沒有立院助理(中央民意代表助理)。再看立法院自己編列的預算書中,有關加班值班費的說明也明白指出加班費是「委員公費助理適用勞基所需之經費」,這些依據都明白指出立院公費助理是適用勞基法的。
那常常需要隨時準備處理立委需求的立委助理是不是所謂的「責任制」呢?我們在打開勞動部公布適用勞基法84-1條的適用責任制的名單,可以清楚的發現中央、地方民意代表助理也不在其中。換言之,立院助理也不是可以適用責任制的工作,若有立委把助理當成責任制員工,即使有簽署同意書,那也是違法的。
助理沒在打卡?那加班費怎麼發?
立委助理既然適用勞基法,就應該要有打卡工時記錄。依照勞基法第30條第5項規定,雇主應該有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否則主管機關(立法院的勞動主管機關為台北市勞動局)應開罰處9到45萬的罰款,第6項更規定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工時至「分鐘」為止,違反者,依照同法第79條第1款,將可以處罰立法院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但是我們所訪調的立委助理,都表示自己沒有在打卡,甚至也都表示據他們了解,113個立委辦公室「沒聽過有要打卡的」。有出身勞工運動的立委助理更明確表示,他認為「立委們不讓助理打卡,就是為了規避工時規範」。立委們能通過全國人民都需要遵守我法律,自己卻是帶頭違反勞基法的雇主,負責擬定法案的助理,自己卻是雇主不守法的受害者。
受訪者有超過48%在勞動條件都在「加時工作是否發放加班費」勾選了「否」。(製圖:洪國鈞)
此外,根據我們的問卷調查,我們的受訪者中有超過一半在回答「加時工作是否發放加班費」時勾選了「否」或「是,但不符合勞基法規定」。我們可以知道,很多立委在回報助理加班工作的做法是違反勞基法規定的,不過也有近四成左右的助理表示有照勞基法規定領到加班費。但若助理上班沒有打卡留下工時紀錄,那加班費要怎麼發呢?
發放加班費一定有工時紀錄,由於這筆經費是實報實銷,我們訪調的助理有很多人表示,加班費發放的標準都是由辦公室主任自由心證,以獎金的性質發給他們。但這樣的作業方式其實已經違反了勞基法的規定與立法院編列預算時的用途說明,甚至有造假的問題。
儘管許多新型態的行業,包含很多新創公司甚至工運組織在內,也都沒有在要求員工打卡,很多員工也把不需要打卡視為一種福利,而不是雇主有意規避勞基法的行為,現行嚴格要求必須有工時紀錄的勞基法對這些公司與工運組織來說反而是給予員工較自由勞動條件的阻礙。在我們的訪問中,也有不少助理認為立院助理的工作性質應該配合立委,用責任制來規範比較符合實際需求。
但是在現行法律規定下,立委助理還是必須有工時記錄,若立委們真的認為立委助理的工作要求打卡是窒礙難行,應該提出框定特定行業或是組織不需要工時記錄的勞基法修正案,而非以現在這種帶頭違反勞基法的方式管理助理。尤其上會期勞基法「一例一休、砍七天假」的修正引起極高關注,年輕選民非常關心自身勞動權益能否得到國家立法保障,行政部門與立委也呼籲僱主要守法並要求政府落實、加強勞檢。若握有修法權力與責任的立委們若不能帶頭落實勞基法的規定或提出解決落實困難的修法,要如何取得社會大眾的支持與訴求修法改革的正當性呢?
學校助理有敘薪標準,立法院助理卻無規範?
公費助理面臨的問題還有還有「敘薪無標準」,目前各大學或中研院等學術機關或是政府單位在聘任助理或是約聘雇或約用人員時,最常見的就是比照科技部(前國科會)的標準,大學畢業生月薪31520,碩士以上則給36050 ,甚至政府還訂有每年都要加薪的對照表讓各單位使用,可隨著年資每年調薪。
而工作強度相當高的立委助理,卻沒有這樣的保障,根據我們的調查,有很多大學畢業的立委行政助理「每個月領不到兩萬三」,甚至連待遇較高的法案助理每個月領不到三萬也大有人在,這樣的敘薪制度,不要說吸引具備各領域專業經驗的人才,連吸引大學剛畢業的新鮮人都有一定難度,只能依靠他們對公共事務的熱情,但這絕不是對民主政治有益的健康環境。
很多立委辦公室也會以聘用較少助理的方式來拉高個別助理待遇吸引人才,每個助理平均可以拿到工資雖然會因此比制度預設的「不到三萬」多出不少,但工作負擔也相對增加很多。根據我們的訪問,大多數的立委辦公室其實都沒有聘請足額的助理,連較不需要以公費聘請選區服務助理的不分區立委,辦公室很多也只有約五到六名助理,法案助理大多也只有二到三名,只靠這些助理負擔龐大且複雜的立法工作與有效監督行政部門是相當困難的事。
國會改革獨漏提升助理待遇 立法院如何進步?
首次過半的民進黨將「國會改革」作為新一屆立法院的訴求,目前也已經達成開放更多網路影音平台及電視轉播的成果,連過去一直被批評的黨團協商也開始直播,甚至影響更大、改革更棘手的委員會組成、召委選舉都被討論過,唯獨提高立法院助理待遇這一塊一直沒有被提出來作為議題。
對比國內的教育學術、司法單位助理都有明確的敘薪標準與隨著年資累計提升待遇的制度,在立法院擬定影響全國各行各業、牽涉2350萬人權利義務的立法院助理待遇標準不但一直沒有相關規範甚至還嚴重偏低,立委們甚至還直接或無視勞基法的規範,這樣的立法院如何可能進步?
若對比我們將在下一篇討論的先進民主國家美國與日本,美國的國會會助理待遇可以高達一個月一萬五千美金(約台幣四十五萬),一個人就能超過立法院整個辦公室一個月可用的助理經費,日本則有明確的給薪標準甚至資格考試。在資訊揭露與開放上,美日兩國的制度也值得常常出現有人假冒立委助理施壓警方等公家單位或是民間業者的臺灣借鏡,美國和日本國會每個議員所聘用的助理姓名都公開,美國甚至連每個個人領取的待遇都可以輕易查到。
若要提升立法院的立法品質與國會監督效能,立委公費助理待遇的提升與更加法制化,是確保臺灣民主政治運作的核心-立法院能吸收到專業的人才的必要條件,也是國會改革必須處理的一塊。
其實,要編列多少經費給公費助理,是立法院秘書處的權責,在現行制度下如果要先替國會助理加薪,只要院長、秘書長有心,馬上就可以直接增加每年編列的公費助理預算。儘管受限我國奇怪的制度,監督行政權的立法院預算仍要匡列在行政院主計總處的總額控管,但若秘書處願意增加編列公費助理預算,和立法院是平行單位的行政院也不敢像要求其下屬部會一樣,要求立院刪減增列的預算。若立法院提出的預算在審查時也得到多數立委同意,每個立委能用在自己助理的經費就可以直接增加,和委員一起奮鬥的助理也就能得到比較合理的待遇。
在現行的制度之下,臺灣的立院助理實際上又面臨哪些困難與職涯的取捨呢?我們也將透過另外兩篇報導帶大家更詳細的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