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姦除罪化」聲請釋憲案激起討論,也引起反對聲浪!「愛家公投」提案人曾獻瑩今(1)日和退休法官許幸惠召開線上記者會,曾獻瑩表示通姦罪的存在是保護女性和孩子,他認為通姦罪比買到海砂屋、鋼筋輻射更嚴重。而若通姦罪廢除,像偶像劇裡,「小三到門口嗆元配說不被愛的人才是第三者」這種事就會發生;只用民法處理通姦的話,很多人就會認為「賠錢就可以了事,有錢就可以外遇」。昨日出席憲法法庭言詞辯論,擔任法庭之友的許幸惠則說,雖然通姦行為看起來是小事,「可是它動搖了國本!」她認為婚姻不穩定就會動搖家庭,而家庭是社會基石,並認為通姦是否除罪應交由立法院修法或是公投決定。因此許幸惠認為,不應廢除通姦罪,「廢除有什麼好處,只有通姦人的性大解放」。不過,她覺得可以不保留「配偶可以對外遇的丈夫/妻子單獨撤告」的特別但書。
曾獻瑩:通姦罪比買到海砂屋、鋼筋輻射更嚴重
曾領銜提出「愛家公投」下一代幸福聯盟理事長曾獻瑩和最高法院退休法官、祥和文教基金會董事長許幸惠召開「反對通姦除罪化」線上記者會,針對昨日憲法法庭上針對《刑法》第 239 條(一般所稱的通姦罪)聲請釋憲言詞辯論的內容作出反駁和解釋。
曾獻瑩率先表示反對通姦除罪化的立場,並對民國 91 年公吿,認定通姦罪沒有違憲的大法官第 554 號解釋表示支持。他認為通姦罪有預防通姦、保護婚姻的重要功能,並說通姦罪的存在是保護女性和孩子。
曾獻瑩列點指出,通姦罪是社會生活的基本規範,能夠增強人民對婚姻尊重,理解「朋友妻不可戲」的道理,有效維護婚姻與家庭制度。他也表示,對於許多支持通姦除罪化的女權團體和同運團體發表的論述,以及在昨天的憲法法庭上聲請法官所表達的意見,他認為存在迷思。
對於通姦罪「壓迫女性」的看法,曾獻瑩表示現行通姦罪的法條是男女都罰,但為何實際上很多女性被處罰?他認為是因為很多太太會原諒外遇的先生,只對小三提告。他以酒駕比喻,表示酒駕受罰者大多是男性,但酒駕是為懲罰喝酒開車的人,不是懲罰男性。至於憲法法庭上有法官提到印度已經廢除通姦罪,他表示印度的通姦罪規定先生可以告出軌的太太,太太不能告先生,有不公平、壓迫女性的現象,但我國的通姦罪很公平,男女都罰。
另外,曾獻瑩也表示通姦罪事關公共利益,不只是私人感情之間的問題。對於社會上仍有通姦行為的說法,他則說,「殺人罪也不能根絕謀殺事件,那是不是也要廢除?」認為法律擺在那邊是要告訴大眾這樣做不對,並不是單純的教化功能,教化要靠教育。
曾獻瑩強調,婚姻與性自由是互相衝突的,「愛家」團隊認為婚姻的性應該被約束,通姦罪應該要是重罪。他認為,通姦行為比詐欺、侵佔、背信更嚴重,涉及「最大利益侵害」,就像買房子時,房仲欺騙你說房子很好,事實上房子是海砂屋、有輻射鋼筋,這時新屋主就會去提告,因為受到利益侵害。他說,「愛家」團隊認為通姦罪比買到海砂屋、鋼筋輻射更嚴重,因為嚴重傷害了配偶和孩子。
曾獻瑩反對只用民法處理通姦:會讓人覺得「有錢就可以外遇」
曾獻瑩說,通姦罪有被害者存在,並不只是私人感情的事情,如果通姦罪廢除,像偶像劇劇情裡,「小三到門口嗆元配說不被愛的人才是第三者」這種事就會發生。只用民法處理通姦的話,「賠錢就可以了事,有錢就可以外遇」,這種情況不是元配可以接受的。因此,他認為通姦罪是維護社會穩定的生活基本規範,婚姻家庭是個人、也是國家的責任,通姦罪保護了弱勢女性和下一代。
曾獻瑩還說,他非常訝異政府在疫情嚴峻的此刻,討論通姦除罪這種重大社會事件。他認為現在全民的焦點不會特別注意到疫情以外的事件,政府不應在此刻做出深度不夠或是沒有經過充分討論的決定。
昨日出席憲法法庭言詞辯論,擔任法庭之友的許幸惠則說,要讓社會秩序更好,就是需要刑法第 239 條通姦罪。她認為,進入婚姻一定要受到約束,就像玩遊戲也要遵守遊戲規則,更何況是進入婚姻的終身約束。她認為,有些人受西洋文化影響,個人意識高漲,認為婚姻是兩個人之間的事情,但她表示這是大錯特錯,婚姻家庭是社會的事情。
許幸惠批評,希望通姦除罪化的人「只看到表象」,表示通姦行為發生時,錯的是外遇的配偶,但是第三者不一定不知情,有的情形是第三者看上外遇的配偶,要錢還要人,因此國家用刑法去保護家庭。她說,如果破壞婚姻,等同破壞家庭,「家庭動搖社會就散了」,因此需要國家介入。她強調,通姦罪保護的「不是只有你家的婚姻,是社會的婚姻制度」, 雖然通姦行為看起來是小事,「可是他動搖了國本!因為婚姻不穩定就動搖家庭,家庭是社會基石」。
她認為,希望通姦除罪化的人一直講人權,但是「沒做錯事的人又怎樣呢?他的人權在哪裡?」認為沒有通姦的一方也要被考慮到。
退休法官許幸惠:「廢除(通姦罪)有什麼好處,只有通姦人的性大解放」
至於昨天在憲法法庭上提到台灣是世界上少數還有通姦罪的國家,其他大多是伊斯蘭國家,許幸惠認為每個國家國情不一樣,而且廢除通姦罪的外國有配套法律,我們沒有。外國法律深植人心,而台灣則是「想說有通姦罪」因此行為受到規範,而且在外國,結束婚姻要付出二分之一,或是更高比例的財產,還有另外的精神賠償等等金錢代價。
對於聲請釋憲法官主張用民事處理通姦行為,許幸惠認為,會遇到被告隱匿財產、拖延等等問題,而且民事法庭同樣要舉證,還是會落入必須去舉證通姦行為,導致侵害隱私的問題。她也表示,不是要和主張廢除通姦罪的人對立,而是希望討論出最適合社會的法律,「好加在昨天法務部公布民調,有七成八反對(廢除通姦罪)」,她希望大法官在做出解釋時要「接地氣」,並認為通姦是否除罪應交由立法院修法或是公投決定。
許幸惠擔憂,廢除了通姦罪,很多人就會覺得可以找小三,社會就會大亂。她認為,不廢除通姦罪才有好處,「廢除有什麼好處,只有通姦人的性大解放」,法院沒有了通姦罪,社會就會有更多通姦行為,因為大家想說通姦不要緊了,社會更亂,「一動不如一靜,社會沒有好處,為什麼要拿掉?」
許幸惠表示,社會需要的是刑法第 239 條修正納入同婚,在大法官納入同婚,視同異性婚姻後,同婚也一定要守規矩受保障,因此通姦也要重新定義,通姦人也要納入同婚,面對現實來處理,社會才能更好。
她認為,在憲法法庭上被提出的比例原則問題和隱私問題,是因執法的檢察官和法官把刑法第 239 條弄的太狹隘、太刻板,機械式的認定一定要有異性性器官接觸或插入,和民間認定的通姦標準不一樣,才會有很多人找徵信社,用針孔、錄音、去 Motel 拿衛生紙化驗等等的方式來取證。許幸惠批評,這不是通姦罪法條的問題,而是執法人員「採用殺人罪那麼嚴格的證據,太匠氣了」,認為這樣才不符合比例原則。事實上,很多情況下,光只是精神外遇就有很多配偶受不了,何況婚外性行為。
另外,許幸惠補充,針對憲法法庭上提到通姦罪有例外但書,配偶可以對外遇的丈夫/妻子撤告,只對外遇對象提出告訴的問題,她認為這不是刑法第 239 條的問題,而是刑事訴訟法第 239 條的問題,她認為可以不要有這個但書,就貫徹「告訴不可分」,對通姦的配偶和相姦人,要告就一起告,要撤就一起撤,就沒有聲請人們擔心的問題,「他們的慈悲心也好同情心也好,弱女子常常吃虧的地方就沒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