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7)日上午,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中「罷免」相關條文進行審查,立委與列席官員達成共識,刪除第八十六條中「罷免活動之進行,不得有罷免或阻止罷免之宣傳活動」,未來公開宣傳罷免可望獲得法律保障。然而,因選罷法相關規定限制,即便第八十六條修正案於本會期通過,並不溯及在法案通過前已提出的罷免案,也就是此次立委蔡正元罷免案仍適用現行法規,不得進行宣傳。
「割闌尾」行動近日獲得重大進展,經台北市選委會確認後,立委蔡正元罷免案確定跨過罷免連署門檻,將進入第三階段之「罷免投票」。今日上午,內政委員會由民進黨召委李俊俋擔任主席,邀集內政部、中央選舉委員會等相關部會,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條、第八十六條、第一百一十條之修正草案進行審查。
委員會一開始,隨即進入協商。主席李俊俋首先就「選罷法」第五條中有關「完成罷免『法定程序』(例如取得連署書並送交中選會)截止日,遇周六、日,國定假日等『不予延長』」規定進行討論。中選會代理主委劉義周於協商時表示,有關「截止日」的規定並非只針對罷免,同時適用於選舉,若修改,將牽動與選舉相關之條文,影響層面廣大,不建議修改。李俊俋徵詢在場立委同意後,裁示第五條不予修正,隨即就爭議性較高的第八十六條「禁止罷免宣傳」進行協商。
依照「選罷法」第八十六條現行規定,「罷免案之進行,除徵求連署之必要活動外,不得有罷免或阻止罷免之『宣傳活動』」;另外,第一百一十條則對「宣傳罷免」訂出「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的罰則。此兩項法條被「割闌尾」等公民團體視為對公民獲得完整參政權,尤其是對行使「罷免權」的嚴重限制,更嚴重牴觸憲法第十一條對人民言論自由的保障。去年九合一大選前,中選會公開宣稱「割闌尾」團體於投票所外擺攤宣傳罷免連署「涉及違法」,其法源依據即是「選罷法」第八十六及一百一十條。
民進黨立委李俊俋等人在提案中質疑,「禁止罷免宣傳」剝奪人民表達意見的自由。立委周倪安也於上台說明提案時指出,第八十六及一百一十條是「選罷法」於民國72年進行修正時增訂的條文,屬戒嚴時期限制罷免案思維下的法條,「早已不合時宜」。內政部政務次長陳純敬回應表示,同時禁止「罷免」與「阻止罷免」進行宣傳活動的原意,是要避免提議罷免方和被罷免者發生衝突的局勢,但對於立委提案質疑,亦認為有就修法進行討論的必要。
有別於選前指「割闌尾」涉及違法的態度,劉義周則是於協商時表示,「禁止罷免宣傳」的法規的確是不合時宜。不過,現行「選罷法」僅有針對選舉宣傳活動該如何進行、規範的相關條文,但關於「罷免宣傳活動」的法律條文,卻僅有第八十六條「禁止宣傳罷免」。因此,劉義周指出,配合「罷免宣傳」合法後的相關配套條文,目前約計有20多條需要修正擬定,要求委員會能給相關部會時間進行研議。
內政委員會最後達成決議,朝野立委、中選會對刪除第八十六條中「罷免活動之進行,不得有罷免或阻止罷免之宣傳活動」條文達成共識,法案已完成初步審查送出委員會,配套措施由內政部帶回研議,兩周內必須完成,屆時將合併第八十六及一百一十條修正案送黨團協商,確認後即可交付院會等待進一步審查。若此次提出之「選罷法」修正案通過,未來罷免活動進行宣傳將可望除罪。
不過,因「選罷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修法施行前已發布選舉公告的選舉,或已提出的罷免案,適用修正前之規定」,目前已確定進入第三階段,並傳出可能於2月14日進行投票的立委蔡正元罷免案,仍適用現行法規。
撰文:蕭長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