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解嚴前的黨外抗爭到今日的藍綠對壘,「法院是國民黨開的」這句話始終在民間流傳。 1997 年許水德一句「法院也是執政黨的」,更是讓司法體系偏藍的印象根深蒂固。台師大副教授劉恆妏以檔案研究指出,中華民國司法體系的國民黨化自訓政時期開始,從南京、重慶一路延伸到臺北,大量的司法人員成為黨員,國民黨當局也經常以個人管道介入特定案件。直到 2011 年《法官法》限令司法人員退出政黨時,法院體系中仍約有 ¼ 為黨員,檢察體系約有 ⅕ 為黨員。劉恆妏表示:曾有司法前輩在口述歷史中提及,上班時,曾經發現「同事一時之間都不見了」,後來才知道這些同事都跑去開黨務會議了,「司法黨化」的程度可見一斑。
為了增進社會大眾對當前轉型正義課題的理解,臺灣民間真相與和解促進會(真促會)近期舉辦四場「轉型正義系列論壇」,邀請學者專家與社會大眾分享研究成果,並一同思考轉型正義的現況與未來。 9 月 20 日由台大歷史系教授陳翠蓮主持的第一場論壇「司法、特務和歷史真相」中,邀請台師大公民教育與活動領導學系副教授劉恆妏、國史館助修吳俊瑩、中研院臺史所助研究員林正慧分享其研究成果,吸引百餘位民眾參與。
長期研究國民黨對司法體系滲透問題的師大公領系副教授劉恆妏指出,儘管司法獨立是民主政治的基本原則,但在國民黨統治下,司法系統受到中國國民黨組織的控制與滲透,「黨化司法」反成為中華民國司法的基本特色。
源自廣東的黨國特色:國民黨在中國的黨化司法
劉恆妏指出:國民黨在廣東時,便在蘇聯影響下決意推動黨化司法。南京國民政府成立後,黨化司法推向全國範圍。從訓政、行憲至動員戡亂,從南京、重慶到臺北,黨化司法始終持續。
「黨化司法」具有兩個面向,一個是司法黨人化,一是司法黨義化。司法黨人化又有兩種不同的途徑:令司法人員成為黨員,或是讓黨員成為司法人員。在中國時期, 1929 年成立的「法官訓練所」就是黨人進入司法體系的重要途徑。在中統CC派的洪蘭友所長任內,不僅公開招募黨員為法官,甚至祕密直接招募特工為「戰區檢察官」,執行政治審判。這些戰區檢察官不久又併入一般檢察官。現任司法人員部份,則透過法官訓練計畫抽調訓練時,進行黨義教育,要求入黨。「法官訓練所」結束後,繼續由中央政治學校(今政大前身)辦理相關業務,直至行憲之後。
由於中國廣土眾民,國民黨政府對地方的滲透能力有限,訓政時期黨化司法的成效,因而主要呈現在中央。到了 1936 年底,司法院中的黨員比例來到 7 成。最高法院則在 1937 年時來到4成。
這些黨化司法人員,部份隨國民黨政府來台者,更轉任檢察官、法官、律師等,完全融入一般司法體系內,如出身黨工的周旋冠,曾任臺灣高等檢察署首席檢察官;出身「戰區檢察官」的王建今曾經手諸多政治案件,後任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同出戰區檢察官的王之倧更曾擔任大法官長達 18 年。
汰除臺籍、引用外省、廣開後門、全面黨義化:黨化司法在臺灣
國民黨政府接收臺灣時,主要是就地取材,延攬、沿用日治時期臺籍法律人員進入司法體系。其後漸次以南京司法行政院派任人員汰換。到了 1955 年的通訊錄中,臺籍人士不過兩成,推檢儘佔 6% 不到。
司法人員的任用,本應按照《法院組織法》規定考任。但實際上在一般考試之外,有著各式各樣的「其他管道」:如特種司法官考試、甄審、調派、詮定,乃至審查。透過這些管道,大量未達一般司法人員任用標準的人成為司法人員,也方便黨部屬其屬意的人選。
來臺後,並無招募黨員為司法官的制度。但國考仍有三民主義等黨義科目,訓練中也有黨義內容。此外,司法官口試也有疑似政治審查的案例如參與黨外活動的周弘憲、協助林義雄妻子方素敏參選的林永頌。
前司法院長林洋港曾在 1992 年表示:戒嚴時期的司訓所曾制度性招募司法官入黨。目前也有不少口述材料證實司訓所會在分發前要求學員入黨。實際上,大多數的受訓人員,早在高中、大學等階段被吸收入黨,到了司訓所受訓時,僅有少數人仍非國民黨員。
在臺灣,國民黨控制司法體系的手段,就與控制其他社會部門類似,藉由吸收黨員、組織黨部、小組來達成黨對司法體系的掌握。在司法體系中,除了大法官未設有黨部組織外,其餘各部門皆有黨部組織。在這種以黨融政的體制下,不入黨未必不能進入公職,但若要升遷,則往往必須入黨。黨藉由不公開的黨部組織,實際掌握該部門業務。
劉恆妏指出:曾有司法前輩在口述歷史中提及,上班時,曾經發現「同事一時之間都不見了」。後來才知道這些同事都跑去開黨務會議了。這些黨務會議多半是祕密會議,僅限黨員參加,但都還可以請公假出席。黨員內部以同志信的形式傳達黨的資訊。甚至也有在李登輝時期任職某首長的受訪者表示,當時該單位的副首長還因受訪者非國民黨員,許多事項會經由黨的系統,而非正規管道由其經手,來向他致歉。黨部凌駕於正規體系的狀況,可見一斑。
裡裡外外都有我的人:黨國體系與情治系統對司法的控制
除在司法體系內組織黨部外,國民黨也透過情治系統、人二室來對司法體系進行控制。情治人員對法官的騷擾,甚至介入司法體系運作,乃至將嫌疑人帶走進行非法居留、訊問,對情治系統內部進行的「家法」處理、甚至聯手黑道的「制裁」如江南案。
此外,特務機構調查局也長期在司訓所中附訓(旁聽)。作為特務體系的一員,調查局的招考直至 1994 年才回歸考試院。相關考選、身家調查都是由調查局自身處理,親人優先,對外保密。 1994 年( 32 期)以前的調查局人員,因而被認為比較「忠貞」。
被選上附訓的特務,仍須通過司法考試方得成為司法人員(但免再次受訓),此制度直至 1991 年方才廢除。這些經過附訓制度,後來取得司法人員資格的調查員中,不乏經手「特殊案件」的案例。
無黨籍台北市長,後任交通部長的高玉樹胞弟楊玉成的案件,就是一個黨化司法下政治審判的案件。由於當時高玉樹參與雷震等人的組黨運動。國民黨當局便以貪污罪名將楊玉成逮捕起訴。經歷快速的審判過程,楊玉成被判刑八年。而後,國民黨當局反過來研究如何讓楊玉成儘速出獄。由於貪污罪犯無法假釋,最終由蔣介石以「侍奉父老餘年」為由,依《赦免法》減刑出獄。其他特赦的案子也不少,其中都不乏特務介入的蹤影。
在白色恐怖時期,國民黨對司法審判的介入主要並非來自黨部系統,而是「非正式個人管道」。 1980 年代的謝敏初跳票案即是一例。謝東閔胞弟謝敏初因跳票被起訴,案件分至調查員出身,司訓所第九期的推事謝生富手中。謝生富對政治工作有強烈興趣, 1977 、 1978 先後爭取黨內提名。最終獲國民黨提名並在 1980 年當選為增額立委。謝生富從政之路,一般認為受同宗同鄉的副總統謝東閔提拔頗多。當謝生富當選立委後,仍回院上班,對謝敏初做出無罪判決。當時《票據法》相當嚴苛,凡是觸犯《票據法》,都是一翻兩瞪眼的案子,幾無無罪空間。謝生富的判決因而引起諸多批判。
黨化司法的「終結」
直到 1992 年立法院聯席委員會以附帶決議要求司法院通令各級法官不得政黨活動、 1993 年《人民團體法》規定「政黨不得在大學、法院或軍隊設置黨團組織。」等措施施行之後,黨化司法才開始鬆動。但當時,仍有許多法官、檢察官參與政黨活動,甚至還具有國民大會代表身份,這些人主張參與政黨是政治自由,不應剝奪。
2011 年《法官法》立法,明定「法官於任職期間不得參加政黨、政治團體及其活動,任職前已參加政黨、政治團體者,應退出之。」隔年的退黨統計顯示,法院體系約有 ¼ 為黨員,檢察體系約有 ⅕ 為黨員。至此,黨化司法才得到進一步的瓦解。
劉恆妏進一步指出,儘管透過檔案,我們能對國民黨治下的黨化司法如何扭曲司法獨立與正義有基本的掌握。不過,在白色恐怖時期中,位處加害體系關鍵地位的是軍司法體系,普通司法體系多屬外圍、配合角色。如美麗島事件時,施明德、呂秀蓮等要角皆是由軍法審判,包庇、藏匿者才由普通司法處理。但目前由於資料的限制,我們還無法對軍司法體系有較多的了解。仍有待未來繼續研究。
劉恆妏教授已經此主題撰寫為論文,參見劉恆妏,〈戰後臺灣的「黨化司法」—1990年代之前國民黨對司法人事的制度性掌控及其後續影響〉,《中研院法學期刊》,第24期(2019.03),頁1-86。
真促會「轉型正義系列論壇」尚有3場,分別為:
10月4日,地下黨員與白色恐怖
10月27日,西班牙與拉丁美洲的轉型正義經驗
11月22日,轉型正義中的妥協與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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