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草】記者廖昱涵報導
《數位中介服務法》(中介法)草案,因輿論導致修法嘎然而止。針對外界「限制言論自由」的疑慮,政治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助理教授黃兆年在 18 日的講座指出,主流學術界仍希望,政府扮演一定的角色,矯正言論市場失靈、幫助媒體負擔起社會責任。他指出,要求媒體事實查核、資訊透明,在德國、歐盟都有相關法制。而因應中國資訊戰入侵社群媒體,在民意基礎上也具正當性,黃兆年引述去(2021)年中研院中國效應民調結果,有 7 成民眾同意臺灣政府在中國進行政治宣傳下,一定程度管制社群媒體及新聞媒體。
民團「經濟民主連合」18 日舉辦,「民主台灣應如何規範中國對網紅產業的滲透」政策共識座談。上午場「現行法規管制手段分析」,由經民連智庫召集人賴中強主持、研究員歐栩韶報告。並由臺北大學犯罪學研究所助理教授及台灣民主實驗室理事長沈伯洋、政治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助理教授黃兆年、淡江大學公共行政學系助理教授涂予尹、前華視總經理莊豐嘉與談。
面對中國滲透,在來源端部分,黃兆年指出目前法律有《兩岸條例》、《反滲透法》、《外國代理人登記法》草案,因為涉及特定在地協力者,應該管制或變相透明化,包括持續禁止中資投資臺灣媒體,也要禁止沒有經過許可的中國廣告和置入行銷,並持續減少被中國資助者去從事影響力選舉。
但除此之外,黃兆年認為,還要加強管理臺商、港商、外資,考量他們對中資的依賴,可以考量去限制這些人的部分資格,例如如果在中國營收達一定比例,是否不得投資臺灣媒體、或持股不超過一定比例?
黃兆年感嘆,現在的確有法制,但落實困難,這涉及在地協力者是否能被證明。管制者很難掌握企業資訊和證據,其中承上啟下的中介角色要被找到,涉及吹哨者的獎勵和保護機制。他認為,政府要強化關鍵資訊揭露能力,包括跨部會審查,或強化跨國情報交換能力。另外,也要鼓勵企業內部的知情者揭露資訊。
在傳播端,黃兆年認為關鍵在對於媒介加以課責,要求媒體負起事實查核、資訊透明的社會責任。具體作法應該比照廣電媒體,要求社群、網路媒體平台也一併納管。參考歐盟、德國作法,要求平台有事實查核機制,讓使用者舉報,也鼓勵和第三方事實查核機構合作,有問題時在訊息上即時標誌。
黃兆年指出,現行《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有資訊限制令、緊急資訊限制令,這是一種「由上而下」的管制方式,啟動由主管機關徵詢第三方事實查核機構,要求業者標誌警示,同時並向法院申請限制令,這涉及政府管治和言論自由的權衡,是個爭點。但他也指出另一種方式,則是能要求社群媒體去建立資訊透明機制,例如在貼文中標示廣告來源,甚至出資者身份等。
針對外界質疑此舉是否限制言論自由?黃兆年說,現在主流學說是否定讓言論或新聞自由完全交由市場運作。他解釋,不能相信言論的自由市場,因為這還要看每個人在這裡面的金錢、資源,權利關係,財團的聲音必定比較大。而在全球化下,又涉及跨國企業或威權強國政府進入當地言論市場,自由變成是只是某個財團或者威權國家的自由。
黃兆年指出,學界仍然希望政府扮演一定的角色,矯正言論市場的失靈,幫助媒體負擔起社會責任,目的是要促進每個人的言論自由都受到保障。
對網路平台作出適當管制,不只有學理基礎,也有民意支持。黃兆年引述去(2021)年中研院中國效應民調結果,有 7 成民眾同意臺灣政府在中國進行政治宣傳下,一定程度管制社群媒體。
黃兆年也建議從演算法的調降去思考。他說,若視資訊為一種文化商品,基於「文化例外原則」、「經濟保護主義」等促進文化主體性的思維,或許能要求業者比照現行對中國電影總量的管制,在網路平台領域中要求業者調降中國外來資訊觸及率,或相對調升臺灣本地文化商品的觸及率。
對於資訊接收端,黃兆年認為重點在於一般受眾如何賦能和培力。他說,政府一方面要培養社會大眾對資訊釋讀能力和習慣,但在這之前要先確保多元的媒體環境和替代性資訊來源等基礎工程的完善。他建議,政府要強化公廣集團,也要對於獨立、公民媒體成立獨立基金獎助。
黃兆年說,最近國際流行的趨勢,是呼籲要建立傳統和社群媒體的合理分潤機制。他說,資訊市場需要好的生產者,但錢都被社群媒體拿走,有「搭便車」的疑慮。他認為,臺灣媒體多元性,需要依賴《公共媒體法》草案、《反媒體壟斷法》草案,《中介法》草案的研議和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