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過國民黨革實院就不能當公務員 法律學者林佳和捷克用最嚴格轉型正義和過去一刀兩斷

發佈時間 2022/7/18 11:17:22
最後更新 2022/7/19 05:58:26

【沃草】記者朱乃瑩報導

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林佳和日前指出,各國的轉型正義措施,尤其是處理加害者,會深受其政治經驗影響。他以「除垢」為例,指出將過去有人權侵害紀錄的公務員,排除在政府體系之外的「除垢」,本意並非追究加害人,而是潔凈自身,是比「刑事追訴」還要溫和的轉型正義措施。在東歐前共產國家中,捷克曾被蘇聯殘酷鎮壓,在民主化後採取最嚴格的「除垢」,只要曾擔任過威權政黨的幹部、警察、情報人員、國營機構的員工,甚至曾在類似「中國國民黨黨校的革命實踐研究院」這類共黨學校上過課的進修者,就要退出公務體系,「他們認為有良心的人就不會去那裡。」捷克也把清查結果公諸於世,以此取代刑事追訴。

林佳和指出,捷克的做法在歐盟、聯合國都遭到反對,「但捷克人民選擇洗淨自身,憲法法院也給予支持,表示新捷克的憲法要與過去一刀兩斷。」

政治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林佳和(攝影/朱乃瑩)

政治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林佳和(攝影/朱乃瑩)

國史館上(6)月 30 日邀請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林佳和,主講「如何面對威權時代的加害人?各國實踐經驗的初步觀察」,相關影音已於線上公開

林佳和指出,國際上有 70 多國推動過轉型正義,連中國也因平反文革而列名其中。但要在法律上追究加害人,在各國都非常複雜而困難,並深受該國政治經驗影響,沒有一國的經驗可以輕易複製。他指出,常見的轉型正義工作有五種:刑事追訴、特赦、公部門人事清查、補償賠償、真相委員會,前三者聚焦於加害人。

刑事追訴

戰後 1949 年成立的德意志聯邦共和國(西德),曾經試圖全面處理納粹加害人,此前美國也曾在其佔領區發出超過 300 萬份問卷,要求公民回答與納粹的關係、協力程度等問題,並試圖追究主犯(軍政領導人)、從犯(包括軍工企業等經濟受益者)、輕微從犯三種等級,但除了前兩者在 1945 年紐倫堡審判獲罪,其他人則在全球冷戰氛圍下,由於「美國需要強大的西德,西德需要強大的官僚體制,官僚體制需要過去政權的公務員」,放棄廣泛去納粹化,就像許多電影都描述,戰後初期對納粹罪行幾乎不聞不問。林佳和也說明,雖然德國放棄廣泛追訴,但針對特定類型犯罪的刑事追訴則持續至今。

林佳和強調,各國間最常見的是「有限的刑事追訴」,通常是聚焦在種族滅絕等國際法上的核心犯罪「萬國公罪」,「跑去世界任何角落,任何國家都可以抓你」,例如智利獨裁者皮諾契在西班牙被捕、在英國受審。但林佳和也坦言,臺灣絕大部分的威權統治過往,很難構成國際法上的核心犯行。

林佳和進一步指出,刑事追訴雖然可以達到「應報式正義」,但缺點是會導致個人化,「背後的千絲萬縷,無法在法庭上講清楚」,且受指控者也享有無罪推定、緘默權等基本刑事訴訟原則的保障。最重要的是,「當法官面對四十年前的壞事,只有抓大放小,或抓小放大,以降低調查的障礙」,這在很多人眼中就是失去真相。韓國轉型正義就是「抓大放小」,只處理全斗煥、盧泰愚等前總統;統一後德國則僅僅限於虐囚、邊界暴行等「最後舉槍的人」。

另一種極端是放棄刑事追訴,例如俄羅斯、白俄羅斯等與前蘇聯淵源最深的斯拉夫國家,以及西班牙、拉丁美洲等國家,也各有各的難題。林佳和說明,智利、阿根廷等南美洲國家,民主化後的政府仍畏懼當年犯下暴行的軍方,而不敢推動轉型正義,然而「大家都知道不對」,因此阿根廷受難者家屬從 1977 年發起的「五月廣場母親」至今仍在定期集會遊行。東歐各國沒有軍人干政的遺緒,但困境在於,前共產政權的侵害人權暴行,常被認為是理所當然、未必是犯罪。

20 世紀知名獨裁者(來源:林佳和)

20 世紀知名獨裁者(來源:林佳和)

林佳和指出,學界對於是否要追究過去依照法令或上級命令犯下的罪行,仍有爭論,但歐洲人權法院、德國聯邦最高法院都認為,轉型正義可以溯及既往,例如歐洲人權公約「根據行為時,一般文明人類所認為的一般法律原則」為判斷。而臺灣在威權時代許多被害者未經審判,直接由蔣介石個人手諭「死刑可也」,或者只是接觸共產黨的書籍,就被處以重刑,這在當時也違反文明人類的原則。

20 世紀中有一場知名的法學辯論,美國法學者富勒(Lon L. Fuller)認為,道德優先於法律,邪惡的法律沒有法律的地位。林佳和舉例,例如納粹德國將德國人與猶太人通婚、性行為視為刑事犯罪,「今天不會有人認為他是正當的法律」,而執行邪惡法律的人也應該被追究,換言之,轉型正義一定要有某種程度的「昨是今非」。與此相反,同時期的英國法學者哈特(H. L. A Hart)則認為,法治精神就是要承認當時法律的有效性,即使法律不道德,也必須接受。

「拋開法律用語,問問我們自己的良心,我們對於國家對人民的行為施以怎樣的處罰,難道毫無判斷標準?」林佳和強調,法律在此只是藉口,而重大人權罪行也不該假借法律時效保護,並語帶慎重總結,「以刑事手段追究加害者是必要的,但限縮範圍也是必要的。需要討論符合臺灣社會的正義要求是什麼、希望追究的範圍是什麼。」

人事清查

促轉會前副主委張天欽曾在內部會議討論「除垢」,掀起 2018 年的政治風暴。被東歐國家稱為「除垢」的「人事清查」,指的是透過一定程序,把過去有人權侵害紀錄的公務員排除在政府體系外。林佳和說明,「除垢」本意並非追究加害人,希臘文原文「Lustratio」指的是潔凈自身,在大部分國家都是針對軍警、國安單位,也有些國家會納入司法人員。林佳和強調,越溫和的轉型正義措施,越會放棄刑事追訴,只做人事清查,因此人事清查的範圍通常會比刑事追訴大很多,例如其他侵害人權罪行、貪污、濫權等,也常在清查範圍內,但也有些前蘇聯國家連人事清查都完全不處理。

「波蘭革命花了十年、東德革命花了十個月,捷克革命只花了十天!」

捷克的政權轉型最為快速,除垢也最為嚴格,只要曾為威權政黨幹部、警察、情報人員、國營機構、國營通訊社的員工,甚至在類似臺灣「中國國民黨革命實踐研究院」的共黨學校進修者,就要退出公務體系,「他們認為有良心的人就不會去那裡。」捷克也會把清查結果公諸於世,「羞辱就達到目的,不用再刑事追訴。」

林佳和特別指出,捷克根據身份而非行為的「整體歸責」做法,在歐盟、聯合國都遭到反對,例如聯合國曾做出指引,把人逐出公職要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歐盟也認為,過去捷克共產黨是合法組織,就不能因為某人曾擔任其幹部而剝奪其權利,「但捷克人民選擇用最激烈的方式洗淨自身,憲法法院也給予支持,表示新捷克的憲法要與過去一刀兩斷。」

促轉會曾揭露蔣介石介入超過 3000 筆白色恐怖案件。1954 年陳寶華案,蔣中正要求判決發回復審,並指示「為何不判死?」(圖片來源:國家檔案資料網)

促轉會曾揭露蔣介石介入超過 3000 筆白色恐怖案件。1954 年陳寶華案,蔣中正要求判決發回復審,並指示「為何不判死?」(圖片來源:國家檔案資料網)

「要做轉型正義,不可能完全不對加害人採取任何措施!」林佳和嘆道,連一些民進黨人士也反對追究加害人,但他認為,「不處理過去,就等著威權復辟!」許多採取「Forgive and Forget」(原諒與遺忘)的國家,如阿爾巴尼亞、斯洛伐克及各個蘇聯加盟共和國,相比有進行轉型正義的國家,在蘇聯解體後更容易走回威權。

在東歐前共黨國家中,捷克、波羅的海三國被蘇聯暴力鎮壓或併吞,因此後來採取強力除垢措施;波蘭、匈牙利則相對溫和,可能是因為蘇聯體制下的波蘭很早就放寬政治壓制、容許反對黨,民主轉型後處理威權遺緒的動力較小,但結果是,波蘭民主化 6 年後,過去的共產政權就重返執政,這也讓波蘭下定決心,要讓共產黨徹底退出波蘭的政治生活。

統一後德國是將前東德國安局(史塔西)成員、法官、檢察官全部免職,讓其自行申請回任,並根據其過去的人權紀錄決定准駁,最後有超過三成的法官、檢察官沒有回聘。

波蘭要求民意代表、法官、檢察官、國營通訓社員工自白「是否曾與秘密警察合作」,坦承者會揭露姓名但可保留職務;否認者會交給官方「波蘭記憶研究所」調查,如果被查出說謊,就會移送(首都)華沙地檢署向特別法院起訴,最多可禁止擔任公職十年。

林佳和追問,臺灣有沒有追究加害人的條件?他強調,能完整追究加害人的國家,通常是威權政府、政治人物完全消失在政治舞臺的國家,但如果是威權政府慢慢轉型成民主政黨,條件就不一樣。他認為,這需要透過歷史研究,在精準的圖像下劃出人與行為,法律才能回答「誰是加害人」的問題。他也感嘆,臺灣民主化已超過 30 年,「時間可以解決一切,但時間也什麼都沒解決。」

「很遺憾,執政者推轉型正義的動力不夠!」林佳和認為,臺灣用承平時代保護情報人員的的《國家情報工作法》,保護威權時代的情報人員不能揭露「非常荒唐」,且根據《政治檔案條例》,(原機關的)上級機關說不公開就是不公開,沒有任何機制可以推翻這些決定,「現在就是國安局說了算,我一直好奇,上級機關總統府就讓他們這樣決定?」

他認為,應有一套完整機制決定檔案是否公開,一定要包含歷史學者,也要有獨立委員會定期檢驗准駁結果,最後是申請閱覽檔案者,如果得知檔案不公開,應有權提出救濟。

註解

  1. 1945 年到 1949 年間,德國由美、蘇、英、法四國分別佔領,美國佔領南部、蘇聯佔領東部、英國佔領西部、法國佔領西南部,分別管理並推動去納粹化,德國首都柏林也被一分為四。結束軍事佔領時,由於美蘇關係破裂,美、英、法佔領區成立西德(德意志聯邦共和國)、蘇聯佔領區成立東德(德意志民主共和國)。
  1. 在猶太裔的弗里茲.鮑爾(Fritz Bauer)等檢察官堅持下,德國在 1960 年代啟動針對「奧許維茲集中營」中下層軍官的訴訟與審判,被稱為「法蘭克福大審」。鮑爾的事蹟被改編為《謊言迷宮》、《大審判家》等電影。
  1. 1935 年德國國會立法定義「猶太人」、剝奪猶太人公民權,並禁止德國公民與猶太人通婚或發生性行為。
  1. 捷克在 1968 年發生「布拉格之春」,當時蘇聯主導的「華沙公約組織」出兵捷克首都布拉格,鎮壓捷克共產黨的溫和改革;愛沙尼亞、拉脫維亞、立陶宛等波羅的海三國並非自願加入蘇聯,而是因 1939 年德蘇「互不侵犯條約」協議瓜分波蘭,蘇聯隨後出兵芬蘭,並於隔(1940)年吞併波羅的海三國。
  1. 波蘭共產黨「波蘭統一工人黨」在 1990 年解散、改組為「波蘭社會民主黨」,1995 年該黨領袖克瓦斯涅夫斯基(Aleksander Kwaśniewski)出任波蘭總統,波蘭國會於 1997 年通過「除垢法」,但克瓦涅夫斯基仍於 2000 年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