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天換照案即將在下週一(26 日)舉辦聽證會,近期社會各界對中天是否會關台,有諸多討論。許多統派人士聲言要捍衛中天,但每 6 年對電視台進行換照審查,本就是 NCC 的職責,過去 NCC 也曾讓有許多違規紀錄、裁罰金額超過千萬以上的《年代綜合台》 有條件換照,然而年代仍持續違規,因此 NCC 決議年代的執照失效,並在新聞稿中強調「該公司如能確實遵守法令,避免違規,自可繼續經營」。反觀《中天新聞台》,自 6 年前換照時已是附帶條件、驚險過關,然而在本次執照效期內,違規紀錄仍是全臺電視台之冠、裁罰總金額 1073 萬,且曾多次將同集團的龐大媒體力量公器私用,群起攻擊包括特定 NCC 委員在內的異己。新聞台的社會影響力,遠勝綜合台,NCC 必須負起健全通訊傳播產業正常發展的責任,嚴審此次換照案。
十年前的 NCC 指出,依據《衛星廣播電視法》及施行細則規定,NCC 於電視台換照時審酌頻道營運計畫執行情形之評鑑結果及改正情形、違反《衛廣法》之紀錄,以及播送之節目及廣告侵害他人權利之紀錄等,而因年代違規情形嚴重,NCC 在 2009 年受理年代換照案時,外部委員的初審會議已經建議不許可換照,但 NCC 委員會仍然准許年代換照,並列出兩項解除執照效力的條件:
一、自換照日起 1 年內如有違反衛廣法第 17 條或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之情事
二、自換照日起 6 個月內,節目首播率未達 40%(節目首播率達 40% 之條件,為年代之承諾)
若是年代在期限內達到條件,NCC 給予的換照許可就會失效。然而,年代獲得換照許可後,表現並未改善,在半年多的時間,接連 3 次「節目廣告化」違規,遭裁罰 220 萬,NCC 因此在 2010 年 7 月 15 日送出裁處書,解除年代執照的效力,然而年代不但繼續營運,還在接下來兩個月又違規了 5 次,違規事項包括「節目廣告化」和「廣告未送審」。
由於年代在達到解除執照效力的條件後,仍繼續播送節目與廣告,NCC 在 2010 年 12 月 22 日的 第 392 次委員會正式決議年代的衛廣執照失效,並因年代在裁處書送達後「無照營運」,再依違反《衛廣法》第 40 條規定,裁罰年代 210 萬元。當時 NCC 強調,年代違規情形嚴重,NCC 已經給予多次機會,年代仍然持續違規,「NCC 為健全通訊傳播產業正常發展,必須貫徹依法行政」。
中天違規紀錄是全台新聞台之冠,六年前換照已被「留校察看」
近日,聲援中天的前總統馬英九在面臨行政院長蘇貞昌以年代撤照案,質疑他在總統任內干預 NCC 時,表示「NCC 是名符其實的獨立機關」,並舉列年代違規紀錄嚴重,因此遭到撤照。然而,若以此標準來看待今年的中天換照案,《中天新聞台》違規紀錄同樣驚人,在本次執照效期內,共計違規 23 件、警告處分 2 件、裁罰 21 件,裁罰金額高達 1073 萬,是全臺新聞台之冠,違規事項包括「節目廣告化」、「違反事實查證原則」、「妨害公序良俗」、「妨害兒少身心健康」、「營運不當」等。
事實上,中天在 6 年前審議換照時,已經被多數的外部諮詢委員建議不予換照(6 位諮委反對換照、5 位諮委贊成換照),卻因當時馬政府任命的 NCC 主委石世豪曲解換照辦法,以附加 4 項條款、限期半年內完成的方式驚險過關。然而已經被「留校察看」的中天遲遲未完成「落實獨立審查人制度」的附款,NCC 竟也沒有追蹤,甚至在中天取得執照 3 年後(2018)進行評鑑時,評為「合格」,無疑是 NCC 的行政怠惰。
在前 NCC 主委詹婷怡因監理不力,於 2019 年下台之後,NCC 才開始針對違反《衛廣法》第 27 條規定的公平原則、事實查證原則的新聞密集開罰,單在 2019 年,中天遭罰金額已達 553 萬,其中違反事實查證原則的違規件數有 6 件,罰鍰多達 380 萬,遠遠勝過其他各台。
旺中集團屢次將媒體公器私用、攻擊異己
當時遭到裁罰的中天,利用所屬的旺中集團旗下中天、《中國時報》、《中時電子報》的龐大媒體聲量,指責 NCC,並攻擊特定的時任 NCC 委員,NCC 因此發出嚴正聲明,指出「該頻道及所屬媒體集團以不成比例之大篇幅報導、偏頗評論、斷章取義之訊息,誇大情緒之新聞標題指責本會,更可證明中天新聞台對於涉己事件以媒體公器私用,進而妨礙國民與公共利益之疑慮」。
近期已經傳出,今年中天換照案的初審結果,有 6 位外部諮委反對換照、僅有 3 位諮委同意換照,中天再次面臨可能無法通過換照審查的局面,而旺中集團再次針對特定的 NCC 委員展開點名批評和惡意攻擊。
事實上,旺中集團將媒體當成集團老闆個人工具、公器私用攻擊異己的情形早在 2012 年就發生過。當年旺中集團欲併購中嘉有線電視系統(即反媒體壟斷運動的導火線「旺中案」),NCC 在審查旺中案期間,旺中集團利用旗下媒體版面,大肆點名批判三名時任 NCC 委員:陳正倉(當年的 NCC 副主委)、鍾起惠及翁曉玲,聲稱三人「違法濫權」、「瀆職」,導致三人憤而退出審查。
相較綜合台,新聞台的社會影響力無疑更加巨大,旺中集團一而再、再而三濫用旗下媒體資源,攻擊、批判異己的紀錄,更讓人質疑其經營媒體的適格性。作為獨立機關的 NCC 在審查此案時,理應更加嚴謹,依據《衛廣法》第 18 條,檢視中天的營運執行報告、評鑑結果及改正情形、違反《衛廣法》的紀錄、節目或廣告侵害他人權利等等情形,以及考量中天 6 年前換照時,附加條款的執行情況,負起健全通訊傳播產業正常發展的責任,予以嚴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