藍委強推修法癱瘓憲法法庭 百位律師齊籲:上街抗議《憲法訴訟法》修惡!
【沃草】記者朱乃瑩報導
國民黨立委翁曉玲提案修改《憲法訴訟法》引起法界反彈,而較早的一項草案最快在下週二(19)院會就可能三讀闖關。全國律師聯合會發出聲明指修法「極度不妥」,本週六(16)更將有 153 名律師發起「律師守護憲法遊行」,號召同業穿著律師袍上街抗議。律師李荃和直言,外界擔心這次修法是對釋憲結果的報復,戒嚴時代發生過三次,1958 年也曾經提高大法官的決議門檻、影響其職權行使,「殊難想像民主轉型後,還有這種修法。」
但翁曉玲面對異議的態度始終強硬,曾指責連署反對者都是綠營側翼,此次對將上街抗議的律師,則質疑他們是「少部分擁護賴清德政權者」。
《憲法訴訟法》修法的內容、背景是什麼?
藍白聯手通過的《立院職權行使法》等法案,由於大幅擴張立法院權力,被告上憲法法庭,之後國民黨立委翁曉玲等人提出兩項《憲法訴訟法》修法,引起法界爭議。
「更高判決門檻無法保障多元性」 前法官舉「三分之二門檻」歷史:大法官一年做不到10件解釋
「要用 15 人當分母,就要確保永遠有 15 個大法官。」前最高法院法官、律師錢建榮指出,他不反對將評議門檻訂為 10 人,但問題是缺乏配套,《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法》、我國過去《NCC 組織法》都有「讓現任者當到繼任者產生為止」的規定,確保人數符合門檻,但立法院「耍笨」改掉 NCC 這套機制,也沒有對大法官人數門檻提出相應配套,讓他怒批「這次修法,不是笨到不會訂配套,就是心眼太壞,刻意讓憲法法庭停擺!」
回顧憲政史,1947年「行憲」後,隔(1948)年成立司法院與大法官來解釋憲法與法律,而大法官根據內部制定的會議規則,形成決議的人數門檻是「過半同意」。但 1958 年大法官做出「惹怒」立法院的釋字第 76 號解釋後,可決人數被立法拉高到四分之三,一直到 1993 年才降低為三分之二。
許多法界人士長期呼籲大法官回復「過半」即可決議的制度,包括如今大力提倡高門檻的民眾黨立委黃國昌,2015 年時反而主張,「應仿效其它國家,將合憲與違憲的門檻,都一律降成1/2。過半數就違憲,沒過半數就是合憲,簡單清楚又明瞭。還可以解決多數大法官的意見,不如少數大法官的不合理現況。」
錢建榮分析,在整個戒嚴時期,要有四分之三的大法官形成共識才能做出憲法解釋,反而形成「少數綁架多數」,只要少數大法官不同意,就不能做出決定,甚至出現每年才做出 2、3 件解釋,或是一個案子卡 20 年的情形;直到 1993 年放寬門檻為三分之二後,解釋案件才開始變多,但問題仍然存在。直到 2022 年制定《憲法訴訟法》,將門檻放寬為「過半同意」,三年來分別完成 20、20、11 件解釋,遠比過去多。
由於翁曉玲的丈夫陳春生曾在馬英九總統時期擔任大法官,錢建榮特別以陳春生任內 2008-2016 年間為例,當時大法官解釋平均每年不到 10 件、平均每月不到 1 件,這不是大法官偷懶或偷薪水,而是三分之二的絕對多數決規定,限制了大法官解釋,「累積一堆舊案清不掉,只好乾脆都不受理,這裡面犧牲多少人民權益?」
錢建榮當法官時,聲請過數十件釋憲案,對近年大法官評議門檻降低很有感觸。他對《沃草》描述,自己過去聲請的案子,大部分被裁定「不受理」,有結果的案子平均也要兩年多才會做成解釋;2022 年以後大法官評議門檻降為二分之一,他的聲請案幾乎都有做成解釋,即便有些結果他也不滿意,但至少「大法官給了答案」,案子才能繼續運作、給當事人一個交代。
拒絕憲法法庭關燈:憲法法庭95%處理人民權利救濟,也是唯一能彈劾總統的機關
律師林俊宏指出,在迄今 846 件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中,涉及國家機關爭議的只有 48 件,換言之,其餘 798 件、高達 95% 的案件都是在處理人民基本權益,一旦這部法律通過、癱瘓憲法法庭,等於剝奪人民爭取權益的最後管道。
律師洪偉勝指出,部分立委因判決不合己意,就要把憲法法庭「關燈」的做法,是單向思考、作繭自縛,未來若有總統或行政院長選擇不公布新法案、不提名大法官,此時立委想走釋憲救濟都沒辦法;甚至如果以後有總統違法,但唯一可以彈劾總統的憲法法庭卻無法運作,「這不是藍綠分立,而是憲政體制的問題。」
11.16律師守護憲法遊行資訊/律師賴中強提供
14:00 台北市二二八公園北側門集合(近歷史博物館)
14:30 自集合地點出發-襄陽路-忠孝西路-忠孝東路-林森南路-濟南路
15:15 抵達立法院群賢樓外集會、短講(濟南路一段 1 號)
16:30 活動結束
註解
- 中國國民黨立委翁曉玲等人提案的《憲法訴訟法》第 30 條、第 43 條修正案,被藍白聯手逕付二讀,並於 10 月 18 日進入黨團協商,協商期將於 11 月 18 日到期,之後隨時可能送進院會強行表決。
- 立法院於 1954 年底申請加入「各國國會聯合會」,與監察院、國民大會為了「哪一機關能代表中華民國國會」而發生爭議。1957 年大法官做成釋字第 76 號解釋,認定在五權憲法中,「國民大會、立法院、監察院共同相當於民主國家之國會。」
- 戒嚴時期的《違警罰法》由於賦予警察過大裁量權,人民也無法向法院救濟,一直存在極大爭議。監察院在 1961 年聲請大法官解釋,但大法官延宕 20 年未予回應,1980 年才做出釋字第 166 號解釋,指出《違警罰法》讓警察可以決定拘留或罰役的權力「應迅改由法院依法定程序為之」。但行政及立法部門也長期置之不理,大法官又在 10 年後的 1990 年,做出釋字第 251 號解釋加以補充,讓這項惡法限期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