藍白國會擴權法憲法法庭辯論 台大法學教授批藐視國會輕易入罪明白違憲

發佈時間 2024/8/7 10:19:26
最後更新 2024/8/7 10:31:19

憲法法庭昨(6)日針對藍白國會擴權修法召開言詞辯論,本案將於 3 個月內宣示判決結果,必要時得延長 2 個月。辯論分為上午及下午,分別處理不同爭點議題。除多個關係機關及訴訟代理人之外,另有 4 位專家鑑定人出席。鑑定人、台大法學院特聘教授張文貞指出,藐視國會罪的構成要件太過簡單,沒有規範必須在「故意、明知、欺騙意圖」下對立法院作不實陳述,「不需要考量,就是明白違憲!」另一鑑定人黃銘輝則認為,新法有問題但不需要全部打掉,大法官應用合憲解釋來引導,才是對各方都好。

針對國會擴權法案聲請釋憲的總統府、行政院、監察院與民進黨立院黨團(右)、關係人立法院(左)。(圖片來源:司法院影音/沃草合成)

上午聚焦討論立法過程、總統國情報告、質詢、人事同意權等問題,下午則進入國會調查權、聽證會及《刑法》藐視國會罪。(反擴權)聲請方包括總統府、行政院、監察院與民進黨立院黨團,關係人立法院則由藍白黨團推派吳宗憲、翁曉玲、黃國昌等三位立委迎戰,另有 4 名雙方推派的專家學者擔任鑑定人。

下午處理的爭點及涉及法條如下:

【調查權】:第 45 條、第 46 條、第 46-1 條、第 46-2 條、第 47 條、第 48 條、第 50-1 條、第 50-2 條、第 51 條、第 53-1 條第 2 項。

【聽證會】:第 59-1 條至第 59-9 條。

【藐視國會罪】:刑法第 141-1 條。

國會調查權是立法院的固有權力嗎?行使時有何限制?

國會調查權究竟是不是立法院的固有權力?如果是,在行使時有什麼限制?鑑定人、台大法學院特聘教授張文貞強調,調查權是立法院的固有權限,但也有憲法相關界線,聽證權更是只有在對被傳喚對象有完整程序保障的機制下,才會合憲。他強調,釋字第 585 號要求的程序保障,以及發生爭議時交由司法裁決的制衡機制,目前規範都不符合。

民進黨團訴訟代理人、律師陳一銘說明,過往釋字 325、585、729 號解釋歸納出「國會調查權」的四大限制:內在限制(必須與憲法職權有重大關聯)、外在限制(不可侵犯其他憲法機關、行政特權有權決定不予公開)、侵權限制(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比例原則、正當法律程序)、發動限制(須經院會或委員會決議、須於會期中)等,但新通過的《立院職權行使法》均違反上述限制。

由於新法賦予國會的調查權,被認為與監察院的調查權有所重疊,監察院也在此次提出釋憲。監察院訴訟代理人李元德律師則說,新法廣開調查權行使大門,違反權力分立原則,且調查對象未排除監委、協查人員、審計人員,侵害其受憲法保障的獨立性。

行政院訴訟代理人李荃和分析,本次修法造成立法院職權質變、關係人角色混淆。(圖片來源:司法院影音)

法務部常務次長黃謀信則以《刑法》第 168 條偽證罪,與新通過的藐視國會罪(虛偽陳述)對比,兩者同樣有刑罰,但偽證罪是在偵查、審判時對涉及案情的客觀事實作虛偽陳述;藐視國會則是在「聽證或質詢時」及「就其所知做虛偽陳述」,都可能涉及個人的主觀認知,難以界定。而答詢不當是行政責任或政治責任,用刑事制裁也違反比例原則。

黃謀信總結,藐視國會罪的影響非常廣泛,但程序保障密度遠低於現行刑事、民事、行政等訴訟程序,應屬違憲。

行政院代理人李荃和指出,這次修法造成立法院職權質變、關係人角色混淆,例如總統國情報告與人事同意變質詢、質詢變調查、調查變成監察或偵查、聽證變成質詢或備詢;至於國情報告讓總統「行政院長化」、被提名人「證人化」、調查及聽證可傳喚一般人讓「社會人士政治化」,而擁有極大裁量權的「立院主席法官化」。

國會調查權會與監察院、司法機關職權重疊嗎?

新法 46-2 條第 2 項,立法院「不得」對訴訟或偵查中的案件行使調查權,但同條第 3 項卻又規定,其他機關處理中的案件,調查委員會「得」停止調查,鑑定人及大法官亦指出,此法可能前後矛盾,或侵害到其他機關職權。

大法官黃昭元(左)與民眾黨立委黃國昌(右)。(圖片來源:司法院影音)

鑑定人、政大法學院副教授林佳和指出,新法沒有明確設計爭議處理機制,且國會最重要的「立法」及「控制行政」兩個權限,後者在我國憲法明定由監察院行使,釋字第 585 號也指出立法院調查權侷限於對立法功能的輔助性手段,而且僅限於重大關聯者,因此國會行使調查權可能違反權力分立。林佳和表示,他還無法完全確認該法違憲,但至少是「不合憲法期待」,立法院應該認真檢討調查權的權限。

立法院代理人葉慶元律師則說,三權分立的核心就是由民選代議士制衡行政權,而監察院在修憲後已經不是國會,現在應該恢復國會調查權。他強調,就算監察院與立法院分別調查同一件事,是多元社會的正常現象,人民可以自行判斷誰的調查正確。

另一代理人、開南大學法律系兼任副教授、名列本屆新黨不分區名單第二名的仉桂美也說,在調查權行使上,立法院是揭露真相,監察院是對違失作制裁,兩者顯然不同。

另外兩位鑑定人董保城、黃銘輝認為憲法法庭應裁定本案合憲。董保城曾在上午時,將便利貼貼在頭上,強調「要這麼明顯的瑕疵」才應該由大法官介入,下午發言時則強調,國會調查權合憲,監察院參與釋憲是「吃飽沒事幹」。

黃銘輝則說,在修憲困難的情況下,立法是實質造成憲法變遷,大法官不應該對本案做出高密度審查,「(新法)裡面有些規定有問題,但沒有要到全部打掉的地步,用合憲解釋引導才是對各方都好。」張文貞則得出相反結論,認為正因為修憲困難、實務上是由法律帶動憲政改革,更應該由憲法法庭對程序實質嚴格把關。

【大法官提問】「台積電拒絕給資料會被罰嗎?」

大法官朱富美詢問,若今天立委向「護國神山」調取資料,台積電能不能拒絕?

大法官朱富美(圖片來源:司法院影音)

葉慶元說,台積電拒絕不一定會被處罰,而是要經過立法院決議,立法院一定會去權衡個人隱私及營業秘密事項,決定要不要裁罰。就算做出裁罰,「這麼極端的案件也到不了憲法法庭,就會被行政法院撤銷」,因此法規不存在問題。

國民黨立委翁曉玲則說,很多行政法規也有向人民調取資料的調閱權,可能也會侵犯秘密,民眾可被裁罰可以提起行政救濟,現在立法院的規定、要件、效果都跟一般行政法規差不多,處罰甚至更輕。

行政院代理人、中興大學法律系教授陳信安則表示,新法第 45 條沒有關於當事人可以拒絕提供資料的規定、第 50-1 條則只有基於個人隱私、無關公共事務者才能拒絕,所以企業確實有可能被立法院強迫揭露營業秘密或受罰。

【大法官提問】「585 號解釋對今天有拘束力嗎?」釋字 585 號有哪些核心精神?

整個言詞辯論過程中,雙方均多次援引 2004 年針對「319 槍擊案真調會」的釋字 585 號中,有關國會調查權的闡釋與限縮範圍。大法官詹森林詢問,釋字 585 號似乎沒有要求以後大法官不得變更或補充,今天大法官可否因應時代變遷,做出不同思考?

大法官詹森林(圖片來源:司法院影音)

「釋字 585 號應該被遵循,是因為它正確、歷久彌新!」民進黨團代理人陳鵬光律師認為,釋字 585 號也是在朝小野大的情況下做出解釋,社會變遷沒有改變,解釋內容也是正確的:第一,確認立法院固有調查權,但是屬於附屬性質,「不是為了調查而調查」;第二,調查權也受到一定限制,包括必須嚴守權力分立、尊重行政特權(行政機關對立法機關保持秘密的權力);第三,聲請人並未反對國會請求人民作證,但釋字 585 號也指出要符合正當法律程序。

鑑定人張文貞也認為,過往關於國會調查權界限、調閱文件的釋字 585、325、729 號解釋,還是要成為今天解釋憲法的界線。他補充,釋字 585 號沒有釐清的是,國會若同時掌握其職權的立法與執行,會有憲法上的問題,例如美國國會若以決議認定被調查對象拒絕提供資料,是移送給司法部門做後續執行。

張文貞也提到藐視國會罪的構成要件太過簡單,沒有規範必須在「故意、明知、欺騙意圖」下對立法院作不實陳述,「不需要考量,就是明白違憲!」

鑑定人、台大法學院特聘教授張文貞(圖片來源:司法院影音)

【結辯】總統府代理人怒批:藍白在憲法法庭發言遠多於在立法院!

「如果他們善盡自己職責、謹守正當法律程序,這一切精彩的討論,都應該發生在立法院的委員會與院會中、發生在立法委員跟專家學者、公民社會之間!」總結陳詞時,總統府代理人洪偉勝怒批,藍白立委在憲法法庭發言的次數與時間,遠多於這部法案在立法院內的發言程序,卻仍然說不清楚、多所荒謬。

立法院代表葉慶元則說,民進黨認為總統有權制定國家大政,但立法院不能過問;立法院有質詢權,但官員可以反嗆;立法院有調查權,但被調查人可以拒絕。「如果今天選上的是侯友宜、柯文哲,他們會講這樣的話嗎?」

翁曉玲則提到,賴清德雙少數政府害怕監督,想盡各種方法,從體制外青鳥到行政院覆議、發動四個機關聲請釋憲,連釋憲都要民粹動員,匪夷所思。他也不忿指出,在憲法法庭受到不公平對待,所有書狀也應該全文公開,而不是限制 20 頁

註解

  1. 依據憲法訴訟法、憲法訴訟書狀規則等相關法規,聲請書、答辯書、言詞辯論意旨書、專家諮詢意見書及法庭之友意見書等,用電腦文書處理者,均有 20 頁的頁數限制。憲法法庭聲明指出,立院機關代表及訴訟代理人,針對言詞辯論庭迄今共提出 6 份書狀,有 2 份超過書狀規則的 20 頁限制,合於規定的書狀已全數公開在網站,不符合規定者,則先公開前 20 頁,並通知具狀人修正頁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