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天電視針對 NCC 日前「駁回中天新聞台換照」的決議,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假處分,意圖讓中天新聞能夠繼續在 52 台播出。今(30)日北高行開庭審理,中天委任律師方伯勳認為,NCC 駁回中天換照的決議侵害了旺中集團董事長蔡衍明的言論自由,表示蔡衍明和旺中集團電子媒體副總裁邱佳瑜都只是「提供有新聞價值的意見」,不是干預中天新聞製播,並認為中天保障新聞自由與多元言論。NCC 委任律師方瑋晨則指出,新聞自由保障的第四權是反映公眾意志的公器,中天讓蔡衍明介入的做法,「是不是允許大財團用買媒體的方式,愛怎麼講就怎麼講?」認為 NCC 依據《衛星廣播電視法》進行審查與決議,才是保障廣電自由、新聞自由。
今日北高行並無作出裁定,由於中天新聞台執照在 12 月 11 日屆滿,可預期北高行將會在短時間內裁定,兩造不服都可抗告。
中天聲請暫時狀態假處分、力求留在 52 台播岀
由於中天新聞的衛廣執照即將在今年 12 月 11 日到期,中天已揚言將對 NCC 的決議提起行政訴訟,而為了在行政訴訟程序結束前,為中天新聞保住新聞區塊的黃金頻位 52 台,中天在日前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北高行)遞狀聲請暫時狀態假處分,今日北高行原訂於第六法庭審理,因申請旁聽人數過多,改於第十三法庭開庭審理。
法庭上,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委任律師方伯勳提出聲明,請求北高行給予假處分,至本案行政訴訟終結前,讓中天新聞能夠在 52 台繼續播出。由於中天新聞目前的衛廣執照將在今年 12 月 11 日屆期,因此中天希望北高行裁定換發暫時執照,讓中天新聞能夠在執照到期後、訴訟進行期間,繼續經營。
中天委任律師認為,本案「公法權利蓋然性高」,意即日後行政訴訟,中天勝訴機率高,因此要求北高行給予假處分。中天律師表示,NCC 應做「合利益、合目的」的審查,卻決議將中天的換照申請駁回,認定中天的經營權受到侵害。
同時,中天委任律師強調本案具有急迫性,要求裁定 NCC 在行政訴訟終結前,不得許可有線電視業者申請 52 台頻道變更。
中天律師:蔡衍明的言論自由被侵害
中天律師團認為,除了中天新聞部的 475 名員工權益、中天電視因營運範圍縮小因此收入減損、股東的股權價值隨之減損等私益之外,「要透過中天新聞實現新聞自由基本權」、民眾視聽權益、言論多元等公益也因 NCC 駁回中天的換照申請而受損。中天強調,衛廣執照最重要的意義是實現新聞自由,「新聞自由」也是本案最重要的核心標的,而 NCC 的決議使得中天大股東蔡衍明的言論自由被侵害。
中天代表律師表示,NCC 的處分書指蔡衍明干預新聞製播,但如果最終 NCC 的處分遭到駁回,即代表法院不認為蔡衍明的行為是干預。在 10 月 26 日的中天換照聽證會上,中天總經理林柏川承認旺中媒體集團電子媒體副總裁邱佳瑜並非中天新聞部人員,卻介入中天新聞製播,對此中天代表律師稱,邱佳瑜和蔡衍明都只是「提供意見」,尤其依照日前流出的旺中集團內部微信對話截圖來看,蔡衍明所提供的都是具有新聞價值的意見,而蔡衍明提出的蘇貞昌失竊 180 萬未報警、以及邱議瑩等相關新聞都未受裁罰,可以證明蔡衍明的意見確實有新聞價值。
中天代表律師還說,中天新聞的自主公約僅列出「不得以任何有違新聞專業精神的理由干預新聞台之新聞專業和自律空間」,而中天旗下的節目主持人陳文茜日前也表示蔡衍明從未干預其節目。中天律師強調,「本案具有憲法特殊意義」,認為涉及新聞自由的實現,中天新聞的營業權能夠實現新聞自由,而事業主與新聞專業人員的意見若都有新聞價值時,如何取捨,是本案的重要意義。
中天猛烈批評聽證會程序、再三要求 NCC 審查應寬鬆
對於中天換照聽證會,中天律師批評聽證程序遭到「違法終結」,因為在聽證會結束後的 11 月 4 日 NCC 仍邀請中天高層到會說明,顯然在聽證會上中天還沒有充分陳述,中天律師因此認為聽證會不應在 10 月 26 日就結束。
中天律師還批評,聽證會當日,鑑定人陳述完就離開了,讓中天要提問時「沒得問」,雖然 NCC 亦邀請當日中天自提的四位鑑定人在 11 月 4 日到會說明(編按:四人皆婉拒出席,且未提供書面意見),但是那四位鑑定人沒有先收到 NCC 提供的相關資料,「沒資料怎麼來?」
中天還說,聽證會的 7 位鑑定人「非專業」,因此所提出的鑑定報告「不可採信」,因為鑑定人沒有注意到,中天是衛星電視,而非無線電視。中天律師主張,衛星電視沒有佔用公共資源,還要自己花錢接衛星訊號、找代理商,「沒有花國家錢」,國家還要求保障原民台、客家台等基本頻道,是「佔私人便宜」,而且衛星電視的執照只有 6 年效期(無線電視的執照有 9 年效期),因此中天主張,NCC 應該要寬鬆審查換照案,但是 NCC 卻用最嚴格的手段,不讓中天用附款的方式有條件換照。
對於中天全臺最高的裁罰紀錄與裁罰金額,中天律師認為,被裁罰的案件都是「過失」,有改善的可能性,並批評 NCC 只針對檢舉案件處理,是「選擇性執法」。而對於 2019 年 NCC 因中天遲遲未落實「設置獨立審查人」的附款,裁罰 50 萬元,中天律師說,中天拖延多時才設置獨立審查人,是因足以擔任獨立審查人的專業人士不好找,而先前中天沒有完成附款,NCC 卻也沒有強制執行或廢止執照,中天律師認為這是因為中天是全臺灣唯一被要求設置獨立審查人的新聞台,「NCC 自知有問題」。中天律師還批評,對於獨立審查人如何運作,NCC 從未給予行政指導。另外中天也批評 NCC 公布的換照審查項目評分表,認為針對電視台過去表現(該項總分 40 分)的每個項目應該平均配分 8 分才對。
中天律師還表示,中天僅被處分「才 25 件」,對照中天曆年製播的新聞量,被處分案件只佔0.00761%,以此質問 NCC 「常常犯錯的新聞台消失,才能保障民眾視聽?」並強調還有多件裁罰案仍在行政訴訟程序中,不是確定事實,不可作為判斷基礎。此外,中天律師舉例美國大選,以及引述大法官許宗力,表示新聞台本來就能有立場。
NCC 律師:中天執照本來就會在 12/11 到期,中天聲稱的損害並非 NCC 造成
NCC 委任律師方瑋晨則指出,中天的聲明未扣緊法律依據。他首先強調,「本案非撤照」,在 2014 年 NCC 許可中天換照,6 年執照效期本來就會在今年 12 月 11 日到期,無從展延,這都是可預期的,中天早可自行做營業安排,如今中天聲稱的損害並非 NCC 不予換照的決議所造成。衛廣執照換照應由 NCC 根據《衛星廣播電視法》第 18 條、第 19 條進行審查,如果法院許可中天獲得暫時執照,是破壞法定的衛廣執照制度,進而侵害新聞自由的制度性保障,自無請求暫時全力保護之可能。
而中天念茲在茲的 52 頻道,NCC 律師表示,有許多電視台的頻位本就在各家系統商不盡相同,像是中天娛樂台就有在 39 台、67 台上架,這都是頻道業者與有線電視系統業者共同協商決定,而非 NCC 決定,中天新聞目前在 52 台播出,並不是就鎖在 52 台,中天沒有權利主張要法院替中天保留 52 台。如果北高行許可中天執行假處分,無疑是對其他業者不公平的對待,52 台的頻位也不是本案標的。
NCC 律師還表示,中天對聽證會程序多所批評,但是並未舉出實際的行政程法條文來證明聽證會有重大瑕疵。對於中天對換照審查項目評分表的批評,NCC 律師也表示配分相對是參照相關的審查辦法,配分沒有按照比例對應分配的必要,認為沒有違法瑕疵。而中天以每日新聞製播量龐大,認為被處分的新聞比例低,NCC 律師表示,這樣的說法「完全無據」。
對於中天一再強調的新聞自由,NCC 律師表示,新聞自由保障的第四權是反映公眾意志的公器,中天讓蔡衍明介入的做法,「是不是允許大財團用買媒體的方式,愛怎麼講就怎麼講?」認為 NCC 依據《衛星廣播電視法》進行審查與決議,才是保障廣電自由、新聞自由。
至於中天主張營業權與員工工作權受損,NCC 律師表示,這都是經濟利益的損害,和 NCC 不予換照的處分沒關係,而中天律師合理化大股東介入中天新聞製播的行為,與NCC 以及大眾的認知想法明顯不符,中天主張應用附款方式通過換照,但這樣的認知差距,顯然無法用附款彌平。
對於中天自稱受到 NCC 決議的重大損害、難以回復,NCC 律師表示中天電視所營事業非常多,並沒有因中天新聞換照遭駁回而無法營運情事,中天新聞也還有 24 小時直播的 YouTube 平台,有 147 萬人追蹤,這樣的情況無法認定中天的新聞自由遭到侵害,而且中天也仍需大量人力經營該平台,因此中天所稱 475 名新聞部員工工作權受損,與事實不符。
旺旺中時媒體集團總裁蔡紹中(蔡衍明長子)、中天新聞部總監梁天俠、副總監謝建文、NCC 內容處處長黃文哲亦出席旁聽。
梁天俠在法庭辯論結束後,對媒體表示,中天新聞的案子,對於臺灣的言論、新聞自由的傷害及衝擊非常重大,希望司法成為捍衛新聞自由與言論自由的最後一道防線,並呼籲政府應該把選擇看哪一台的權利、遙控器還給人民。
今日北高行並無作出裁定,由於中天新聞台執照在 12 月 11 日屆滿,可預期北高行將會在短時間內裁定,兩造不服都可抗告。